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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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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并购负效应的应对策略 摘要: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对我国经济发展既有正效应,也有一定的负效应,比如国有资产流失、外资垄断的形成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等。我国必须采取一定策略积极应对外资并购的负效应,尽可能使跨国公司履行与其财富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使其在我国长远发展,成为好的“全球公民”。 关键词:外资并购;负效应;应对策略 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说是利益驱动,它追求的是高额利润,必然会与我国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冲突,比如外资并购可能带来垄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我国在推动
2、外资并购业务过程中,必须清醒认识到外资并购的负效应,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界定国有产权 通过产权界定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关系和管理对象,不但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塑造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更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就是要明确界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的归属,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界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最终归属权,把一切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界定清楚;二是要界定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分离
3、而产生的其他产权。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主要依据资金的来源渠道划清国家资金的投入数量及权益归属关系。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我国国有资产的具体成因,主要从三方面界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如果原始投资主体是国家,则该部分资产是国有资产;国家原始投资增值部分是国有资产;由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包括税前还贷、减免税收等形成的资产也是国有资产。 (二)形成完善的国有资产退出监督体系 国有经济退出中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保证国有经济高效退出的前提,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都会造成外资并购时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必须构建一个高效的
4、国有资产退出监督体系。该体系应由企业外部监督体系和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构成。 企业外部监督体系是指独立于企业之外,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推动形成的国有资产退出的监督体系,它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由行政司法部门监督、审计及外派监事会监督及财政监督组成。行政司法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行政管理及司法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运作主体进行的工商行政监督、税务监督以及法律监督等,保证国有资产政策的落实、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审计及外派监事会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部门、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等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等方面
5、进行监督;财政监督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国有资产的社会监督主要是由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退出时进行的监督,主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完成。 企业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在完善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下,由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内部审计进行的企业内监督。监事的监督主要是对董事会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公司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独立董事主要是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行为,监督他们在决策过程中是否有不科学、不公正、侵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内部审计是通过监督、评价和防范等职能的发挥对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监督。内部审计既
6、可以发现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错误,又可以对潜在的经济错误起到震慑作用,从而有效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外资形成行业垄断的应对策略 (一)设置有效的反垄断机构,构建良好的并购法制环境 2007年我国通过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草案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所谓的“双层模式”,即“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前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后者则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负责具体执法工作。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的反垄断主要针对两类企业——公用企业和在华跨国公司的垄断
7、行为,以及消除和防范行政垄断,鉴于这些企业往往有着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调查难度大,尤其是行政垄断还涉及到政府的公权力,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要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否则,法律的公正就难以保障。 但目前的反垄断法在机构设置上有其尴尬之处。假如把反垄断法的执法职能授予给一个统一的机构,这极有可能挑起法律之间的冲突,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带来重大的冲击,从而使反垄断法的执行陷于无穷无尽的旋涡和争执之中。假如目前的分散执法模式不变,那么反垄断法在不同领域、部门又无法得到一致的执行,从而会破坏法的统一性和执法的严肃性,也可能会使被规
8、制对象想办法钻法律的空子。特别是在现有部门利益格局之下,反垄断政策目标一旦与其他政策目标冲突,极有可能使其他政策目标超越反垄断政策目标之上,这都会使得反垄断法可能被搁置,成为美丽的装饰。 由于现实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实践中的并购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仅仅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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