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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一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2014年月日浙江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
2、理办法—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含中央财政补助)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
3、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方式。其中用于各市、县(市、区)广泛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用于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奖补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和项目监管,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综改部门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11—建立完善市、县(市、区)项目储备库,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安排、项目落实、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五条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村内各自然村道路
4、连接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村内自建水渠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四)村内卫生保洁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村内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五)村内公共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敬老养老设施、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六)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村民私人属性的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由村民自己负责投入。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11—第六条奖补
5、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地方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乡镇作用发挥情况、筹资筹劳投入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以及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第七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求,省将适时调整奖补资金分配因素。第八条奖补标准。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计划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与市、县(市、区)财政原则上按1:1比例安排,省级奖补资金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第九条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主体原
6、则上是行政村、村民小组、自然村等集体经济组织。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十条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奖补资金计划告知给各市、县(市、区)。地方财政应及时将上级财政提前预告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计划一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一条—11—地方财政对省财政提前告知的奖补资金在下一年度开始后,按管理程序拨付使用。省下达的奖补资金作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列“110029999其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列“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第十二条实行项目管理。奖补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
7、议事为实施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申报主体、乡镇负责初审、县级审定择优立项”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县级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没有进入项目库的,一般不作为省级奖补资金扶持项目。第十三条及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原则上要求县级在上半年下达奖补资金项目计划,最迟不得超过9月底。对迟于9月底的,省里将扣减下年度奖补资金计划。第十四条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对已列入奖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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