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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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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驶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的长江内河船员的海上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上海海事局辖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持有签注长江干线航区有效的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并需在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水域航线行驶的船舶上任职的内河船长和船员(以下简称:“内河船员”);(二)开展“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以下简称:“航线签注”)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2、。第四条在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行驶的船舶上任职的内河船员,应当取得“航线签注”。第五条内河船员申请“航线签注”,必须接受相关航线上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和考试。(一)船长和船员应当完成培训并通过“船员海上安全知识”科目的考试;(二)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完成培训并通过“航海业务”科目的考试;(三)轮机部高级船员完成培训并通过“轮机业务”科目的考试;(四)值班水手完成培训并通过“值班水手业务”科目的考试;(五)值班机工完成培训并通过“值班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六)如船舶装有GMDSS设备,船长或部分甲板部高级船员完成GMDSS相关内容培训。13本条(一)、(二)、(三)、(四)、(五)项
3、所述科目的培训大纲见附录2。第六条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培训且考试合格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主管机关在其有效的适任证书的“签注栏”内予以签注“适用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及有效截止日期,同时加盖“上海海事局航线签注章”。第七条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培训且考试合格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主管机关在其船员服务簿的“签注栏”内予以签注“适用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有效截止日期,同时加盖“上海海事局航线签注章”;其他船员签注“业经船员海上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加盖“上海海事局航线签注章”。第八条“航线签注”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九条申请“航线签注”时应当提交以
4、下资料:(一)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考试、签注申请表》;(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如有);(三)身份证影印件;(四)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开展“航线签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查并符合附录1的要求。第十一条凡申请“航线签注”考试的内河船长和其他高级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内河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第十二条“航线签注”的考试(一)“航线签注”考试以笔试进行,成绩以100分为满分,及格分数为60分;(二)考试不及格者,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参加补考;补考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否则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第十三条考试成绩
5、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考试成绩超过有效期应当重新参加考试。第十四条持有“航线签注”者,应当在其有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再有效,以进行新的“航线签注”。“航线签注”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的日期。13第十五条申请“航线签注”再有效审验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5年内在“航线签注”所适用的航线上行驶不少于12个月;(二)最近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三)完成发证机关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不满足上述(一)、(二)所列条件者,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并通过考试。第十六条在“航线签注”有效期内未申请再有效者,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
6、并通过考试。第十七条持有“航线签注”的内河船员在其《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如有)变更后,应当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后到发证机关申请重新进行“航线签注”,新的“航线签注”截止日期与原“航线签注”截止日期相同。第十八条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或船员服务簿的损坏或遗失致使“航线签注”失效者,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经核实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发;补发的“航线签注”截止日期与原“航线签注”截止日期相同。第十九条凡被注销“航线签注”者,可于“航线签注”被注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航线签注”的培训和考试。第二十条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和“航线签注”者,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二十
7、一条本办法所称“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系指长江沿岸诸港口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航线。第二十二条“航线签注”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统一制作。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13附录1、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二、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承担培训教学的教员应具有水运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在海船上实际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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