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瑞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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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瑞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薛千祥一人出资设立韩城市瑞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韩城市瑞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韩城市金城办涧南村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羊的饲养及其制品销售。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薛千祥612102196205041318货币200万元5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3)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4)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设法定代表人一名, 由股东薛千祥担任。 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经理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4) 审议、制订并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审议、制订并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并制订具体方案;(7)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5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并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12)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二条  5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5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并盖章:二0一三年元八月一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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