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

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

ID:10265435

大小:3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6-14

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_第1页
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_第2页
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_第3页
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_第4页
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_第5页
资源描述:

《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牛其刚河北省阜城县漫河乡中心学校(053700)(联系电话:13323186090)摘要:课程、教师、学生是教学活动存在的三要素,课程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课程和学生之间是互为矛盾的依存关系,课程和教师没有直接关系,教师的存在从属于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教师的定位分三层,一是伦理关系中的师长,二是教学中的辅导员,三是非教学过程中的管理员。教学活动是学校活动的中心,因此教师的主要角色应是辅导员。在教学过程中,管理对服务的越位是许多教育问题存在的根源,如学生学习的被动性、消极性等都是以管理为前提的结果,只有在服务前提下,学习活动变成课堂的中心

2、,学生成为课堂的中心,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等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尊重。关键词:课程;教师;学生;三者的关系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教师、学生是教学存在的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弄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把握教师、学生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如何处理好三者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课程是指学生所应学习的学科总和及其进程。广义的课程是指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包括学校教师所教授的各门学科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狭义的课程是指某一门学科。课程是教育教学活动存在的基本依据,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基本保证,也是学校一切教学活动的中介。课

3、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课程就没有教学活动,教学活动是围绕课程展开的-7-,它决定了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走向。因此,课程是教学活动的主导,它主导着教师的辅导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是教学中教师和学生行为存在的依据。一、学生与课程的关系。学生和课程是矛盾的两方面,没有课程就没有学生,只有自然人。同样没有学生,课程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课程是为学生设计的,是学生的学习对象,教学中学生的目的是掌握课程,这是国家意志的要求,也是学生个人成长的需要。学生掌握课程的学习活动是教学活动存在的依据,没有学生对课程的掌握,教师也失去存在的理由。因此,学生掌握课程的学习活动是教学活

4、动的目的,自然就是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的存在是为这个中心服务的。学生的学习活动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自然也就成为教学活动的中心,这就是学生中心论的依据。二、教师与课程的关系。教师与课程没有直接关系,教师对课程的掌握是过去式,教师存在的意义就是代表国家帮助学生完成所学课程。没有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教师的活动就失去意义,教师的活动从属于学生的学习活动,因此,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从属性和服务性不言自明。从属性意味着其地位是“辅”,服务性意味着其作用是“导”。教师的“教”是传统授课制中教师中心论中的含义,教师的“教”意味着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但实际上,教学活动的主

5、导不是教师而是课程(教材),因为教师的教育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都是围绕课程展开的。离开课程,教师的辅导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都失去意义,课程是二者的行为指针,-7-自然就成为教学活动的主导。在课堂活动中教师的作用是辅导,而非主导。三、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一)教师的角色定位与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是非矛盾的合作关系,教师依赖于学生而存在,没有学生就没有教师,但学生的存在却不依赖于教师,学生的存在依赖于课程,没有课程就没有学生。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是利益的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目的。学生在教学中的目的是掌握课程,教师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课程,教师的目的从属于学

6、生的目的,为学生的目的服务,二者是统一的。在学校中教师的角色定位与师生关系应分为三层,1、从伦理上,教师是学生的师长,这就是传统上所说的教师的含义。从年纪上讲,教师一般都长于学生,是学生的长辈;从学业上讲教师是学生的前辈,是学生的师,这两个因素相加说明教师是学生的师、长。伦理关系是社会中的道德关系,“天地君亲师”为五天伦,师为五伦之一,教师的师长角色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对教师的尊重。2、从民事关系上,教师是课堂教学活动中的辅导员。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是教学的主导,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是辅导的主体,教师的主要职能是辅导,教师的目的

7、从属于学生的目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是辅导和接受辅导,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7-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完成学业有接受教师辅导的权利,教师有代表国家辅导学生完成学业的义务,在单纯的教学关系中教师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伦理关系,二者的关系是平等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只有学业的先后,不存在等级的高低,没有尊卑之分。民事关系和伦理关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关系,伦理关系是道德关系,民事关系是法律关系,如父子两人既有伦理关系又可有民事关系,父子

8、财产的纠纷就是民事关系。在伦理关系中父子两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