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为何不能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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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为何不能职业化?职业举报与社会进步举报为何不能职业化?4月10日“青年话题”版刊登尹辉文章《举报也能职业化?》,看后有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 尹文认为举报不能职业化,认为违法犯罪应由专门的职业人(如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来管,举报职业化可能会扰乱社会治安,并在法律和道德上都存在盲点。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说,对于犯罪行为公民有权利举报。至于谁把举报作为自己的职业,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的。 当举报作为一种职业,利益驱动是必然的,但如果因搜集材料而违法犯罪时

2、,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想事情还不至于严重到“扰乱正常人生活”的程度。 实际上,职业举报人对违法犯罪行为只是提供一个“线索”而已,而“瓜”则是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去“摸”。 目前,已有不少地方纷纷出台政策,对举报违法犯罪予以重奖,这使得“职业举报人”应运而生,而有关部门用他们提供的线索也查处了不少违法犯罪案件,这是一件利国利民、促进法治的大好事。只有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 当然,我们不能靠职业举报人解决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问题,但是对于这种提供查处线索的行为,我们必须提倡。 举报职业化有何不妥?尹辉在4月10日《中国

3、青年报》上对举报职业化提出异议,认为举报职业化不仅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存在盲点,甚至可能会扰乱社会治安。笔者觉得尹同志的说法以偏盖全,举报职业化并无不妥。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从此规定可以看到,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目前各地执法部门都赋予检举权以物质和制度上的保障,这更加有力地证明,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不是停留于书面的,而是有着非常具体

4、的内容,是公民真正拥有的权利。因此说,无论举报人是以举报为业,还是偶尔为之,其举报行为都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由于我们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在当前政府部门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监督违法乱纪行为,显得尤为必要。虽然我们有一系列监督措施,但实际上仍是沿用“民不告官不究”的老传统,或是非等到一笔赃款查到头上,罪证确凿了,有关部门才去追究。至少在目前,纪委监察以及执法机关还不能取代举报人的地位。可以说,与不法行为的斗争每每取得成效,其中与举报人穷追不舍有很大关系,像湖南女贪官蒋艳萍、辽宁慕绥新被拉下马,就是最好的例证。 众

5、多的国人,尽管自己直接或间接地深受各种不法行为的侵害,却没有几个人出来管“闲事”。职业举报人的出现,尽管表面上看是为了奖金去举报,但他们毕竟是向前迈了一大步。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有人敢管了。就这一点来讲,应该说是值得提倡的。至于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既是对举报者劳动价值的一种认可和肯定,也体现了市场化的基本法则。举报人冒着风险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最终的获益者是社会,让他们从举报中有所收益,体现的正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以大大降低惩治不法行为的成本。至于有举报人无中生有、陷害无辜,或者窥人隐私,玩弄阴

6、谋权术,已属于另一个法律范畴的事,而且毕竟是极少数,他们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因为个别特例而因噎废食。 当然了,随着社会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到一定程度,职业举报人就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那才是民众之大幸。职业举报人:“为了正义,还要干下去”门楣上贴着“敢问沧桑世世非非,笑对人生风风雨雨”的对联,成天骑着一辆破自行车追撵着一些违法乱纪的事。3月27日,记者见到了这位近年随州市出现的首位职业举报人———小吴。小吴1999年开始学法律。一年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见到了政法机关关于举报有奖的通告,走上了职业举报之路。从去

7、年4月开始,专门举报刑事、治安和官员腐败案件。几年来,他共举报私藏枪支80多起,卖淫嫖娼8起,盗窃敲诈5起,纵火投毒2起,滥伐林木7起和其他违法人员7人(本报今年1月14日《有人趁机砍伐活树》即系其举报查处的)。其间,还向中央执法机关举报案件5起。其中大部分举报被侦破、查获。有20多人受到法律、党纪、政纪处分。去年下半年,因举报民间私藏抢支,省公安厅曾一次奖励500元。小吴的这些举报,按规定至少应有14000多元奖金,但迄今为止,他只收到了4000多元。他知道举报人是一项危险的职业,也曾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他说,要是有关单位按国家规

8、定的奖励标准足额发放奖金,并为举报人的姓名保密就好了。小吴没有其他工作,靠举报的一点微薄收入维持生活,他和年幼的女儿吃尽了苦头。但他说,他不后悔,为了正义,这个职业举报人还要干下去。(出于安全考虑,文中隐去真名)编后:职业打假,职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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