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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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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揭阳市市辖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建筑红线范围内,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非
2、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城乡规划、住建、质监、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防雷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经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二)应当满足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和消防的规范、标准的要求。(三)增设电梯后对住户通风采光、建筑平面设计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征得受影响的业主同意。第六条以下单位或
3、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五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五名代表作为申请人。(二)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增设电梯申请;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三)业主可委托既有住宅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或电梯的生产安装厂家代为申请。(四)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由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的,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加建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
4、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七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同时通过消防局消防设计方案审查。(二)建筑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消防局审查通过并复函后,申请人应当按复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批前公示。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众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自行与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三)批前公
5、示期满没有异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事项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第十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6、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要其他部门依法审批的,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必须经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检验合格。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所需资料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
7、门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规划核实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第十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后,如果需要对增设电梯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屋登记的,由增设电梯房屋的权属人提供相关材料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登记部门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和发证。第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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