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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3
《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将他人作品“上网”引发的纠纷——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总共涉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六位作家,六位作者分别提起诉讼,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审理结果大体相同,因此,本书只选取一份判决进行分析。【案情介绍】原告王蒙诉称:我是作品《坚硬的稀粥》的作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我许可,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DK][BF]://www.bol.com.cn[BFQ])上传播使用了我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我对《坚硬的稀粥》享有的使用权和
2、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和精神损害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调查费。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国际互联网内容提供的服务商。我国法律对于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用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而不是我公司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因此,我们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提起诉讼
3、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我们认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得到任何经济收益。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蒙是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的著作权
4、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公开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著作权法》(1990年)第10条第5项所明确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所有的作品使用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除依法律规定外,非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并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形式
5、的传播使用。将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将作品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方式虽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观众或听众了解作品的内容。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因此,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将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其他网站上亦有原告的作品在传播,但这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同时,被告作为国际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其丰富网站内容的行为是旨在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的经营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营利,只
6、是衡量其经营业绩的标准之一,并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存储并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国际互联网的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法院将综合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等进行考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第10条及第45条第6项、第8项之规定,于1999年9月18日判决被告停
7、止使用案件涉及的原告的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蒙致歉。世纪互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一审法院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中,有两点未予指明:一是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世纪互联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主页上载明了如下内容,“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二是上诉人的证据显示,几乎所有其他小说网站,均无权利人授权声明或侵权警告一类的告示。以上两点事实对于认定世纪互联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有重要的意义,一
8、审判决漏列是不妥当的。其次,关于网络传播权问题。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法律问题,应当通过著作权法的修正或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和规范,使各方面有法可循。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一审法院就将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延伸、扩展到网上传输,认定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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