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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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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实施论文 从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开始算起,到起草工作移交给国务院法制办接手,再到起草的阶段性成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利用,最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对草案进行审议并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历时七年,其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近年来的行政法立法中是非常罕见的。正因为如此,行政许可法在许可的设定、程序、监督与责任等方面,均颇多创新,必然会对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然,兴奋与激动之余,还是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应该看
2、到,实施行政许可法,肯定会面临诸多挑战与问题。 这种挑战,首先来自于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同步。虽然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个人自治、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等立法精神,但是,由于长期历史传统的影响和改革过程的复杂性,政府权力过大的弊端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习惯于“管”字当头,崇拜政府过渡干预,甚至将管理当作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加以改变,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必然会发生扭曲。 这种挑战,同样也来自于行政许可法本身的局限性。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各国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基本上
3、都是通过单个法律在漫长的时间里逐个实现的,没有一个发达国家制定过我们这样的行政许可法,对所有的行政许可进行统一的规范。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制度。这种发展模式同时也决定了行政许可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它只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为每一种不同的情况提供具体的答案。例如,对于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许可,哪些事项不得设定许可,行政许可法只能作非常概括性的原则规定,具体判断需要由许可的设定机关确定。实践中,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就很有可能使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流于
4、形式。 这种挑战,还会来自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和制度之间的“联动”效应。由于行政许可涉及到权利与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必然会引起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并设法规避法律的制约。从行政处罚法制定后某些处罚措施被“升格”、“改头换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某些审批事项被“捆绑”、“分拆”或“变性”,收容审查制度被废除后劳动教养案件大幅增加的经验来看,绝对不可低估这种规避与联动效应的可能。尤其是取消了草案对许可的分类以后,实践中如何识别不同形式的许可,并防止许可被废止后向其他形式转化,都将会是异常艰巨的挑战。 这种挑战,当然
5、也来自于与对立法技术的更高要求。行政许可,尤其是经济类行政许可,是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由政府对资源进行的一种行政性配置。然而,与市场失灵一样,政府干预也有失灵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必须对政府干预的合理性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防止行政许可过多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因此,从合理性角度看,许可是否应该设定,主要不应该取决于设定机关的层级,而是取决于许可本身的合理性,取决于对许可事项的成本效益分析。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合理性分析近年来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普遍趋势。应该承认,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设定真正管用的措施主要集中在
6、合法性环节,而不是合理性环节。实践中,如何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充实合理性制度设计,真正使行政许可不但合法,而且合理,显然会对立法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做到合法与合理的统一,行政许可法的功效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任重而道远。要使行政许可法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需要克服更多、更艰巨的挑战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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