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247783
大小:3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6-13
《论行政诉讼中的维持判决.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行政诉讼中的维持判决 [摘要]维持判决作为现行行政诉讼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判决形式,在理论上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必要分析当时的立法背景和制度中的不足,并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来全面代替维持判决。 [关键词]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立法背景 Abstract:Therearetheoreticalmisunderstandingsexistedinjudgmentmaintainingwhichisoneofveryimportantdecisionsinadministrativeprocee
2、dingsandhardtooperateinpractice.Inthissituation,itisnecessarytoanalyzethedeficiencyofthelegislativebackgroundandthesystemofthetimeandreplacejudgmentmaintainingwithrejectedpetitionjudgment. Keywords:judgmentmaintaining;rejectedpetitionjudgment;legislativebackground 我国
3、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和重作判决五种行政判决;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规定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这些判决形式,在行政审判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理论,特别是维持判决理论中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盲点和误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文将分析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现行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要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来全面取代维持判决。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为何仅在我国有维持判决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4、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维持判决。维持判决,一方面意味着法院对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肯定,另一个方面,也意味着驳回了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可以说,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维持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因为,不管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行政维持判决制度[1]。对此,我们不禁产生第一个疑问,为什么国外不存在维持判决制度,而在我国却有这一规定呢?是否当初立法时,我国存在着什么特殊的历史背景?(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维
5、持判决的具体关系如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维持判决在行政判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为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一直深入人心。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却新增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也就是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自从确立了驳回诉讼请求至今,两者重复并行的现象便频频出现,同样的内容,有的地方适用维持判决,而有的地方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既然同样是原告败诉,为何会有两种判决方式?由此,我们不禁又会产生第二个疑问:维持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者是并列关系,抑或种属关系?在现实制度
6、下,有没有必要保留维持判决?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本文将分别以两部分来阐述。 二、维持判决确立的背景和现实状况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看,特定制度的演进、形成总是特定时期的产物,那么,在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之时,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背景促使了人们去选择维持判决制度呢?虽然我们现在无法猜测当时参与立法者的真实想法,但是,这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理论研究水平有限《行政诉讼法》制定颁布时,对行政诉讼的研究相当有限,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当时,人们并没有认识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维持判决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把两种判决
7、方式等同起来[2]。然而,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表明,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更严格、适用范围更狭窄;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理论上,凡原告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都可以适用。两者在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由于这个认识上的盲点,致使当时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来反驳维持判决。(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说,这一立法目的直接催生了维持判决制度;同时,维持判决制度又是这一立法目的最直接、最明显的体现,两者之间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系。事实上,“维护行
8、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立法目的的价值取向就在于维护行政权的行使。在我国,司法权日趋边缘化,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而言,司法权只是一个配角。在这种权力分配格局之下,司法很难独立和中立。作为行政权配角的司法,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