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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3
《行政院卫生署徵求95年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院衛生署徵求95年度「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科技計畫-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環境建置計畫」徵求說明壹、背景說明基因改造產品之研發與利用已成為世界農業發展趨勢,其種類及產量無論在開發中或已開發國家均將持續快速成長。由於基因改造產品之風險是一項爭議性問題,例如對環境生態衝擊、食用安全上的疑慮等,因此在扶植該產業發展之同時,也需要加以妥適管理。盱衡目前國際間對於基因改造產品可能造成生態衝擊及食用安全等問題雖存有極大爭議,但多數先進國家不但持續積極投入生物技術的研發應用,同時亦訂定多項相關規範加以妥適管理,例如加強風險評估技術研究,強化風險管理體系,推動標示制度等資訊透明化措施,以及加強對社會大眾的
2、風險溝通等。我國農業及食品生物技術在基因改造食品研發項目眾多,產品發展階段逐漸成熟,面臨國產品商業化上市,及上市前依規定完成安全評估審查之問題。本署基於鼓勵國內新興生技產業發展,對民間產品研發投資不足,及安全評估技術缺乏經驗之現況,給予適當補助,提升國內GMO食用安全評估能力。並配合本署保障國民健康之任務,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規劃本計畫,建構整體有利環境。貳、計畫目標一、建構我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能力(一)產品整合型研究(群體型計畫)針對國內研發之基因轉殖(改造)農、畜水產品,達到田間試驗階段,依據本署「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規定,進行多項食品安全評估試驗,協助建立實務經驗,提昇
3、安全評估技術,研擬產業安全評估基準,建立標準實驗室,作為我國基因改造食品評估模式產業化參考,以確立產業需求,安全評估技術研發產業策略,達到未來國產生技產品產業化、國際化及自主管理之目標。6(一)領域專題型研究(個別型計畫)基因改造食品之風險評估為跨領域,涉及多項學門之新興科學,除了以產品為對象之整合型評估模式,我國需要針對個別領域,如過敏性、毒理、營養組成改變及非預期效應等項目,就安全評估技術,或技術性國際規範等,依產品個案特性需求,進行安全評估相關專題之深入研究。二、建立基因改造食品諮詢及服務中心為配合產業能力建構,本署依據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公布規範,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審查
4、(風險評估)能力、風險管理及風險溝通等,逐步完成必要之法規建置。諮詢及服務中心宜由政府及GMO研發單位以外,具一定專業能力之第三者(thirdparty)成立。透過人才培訓、專業諮詢、工具書編纂、講習訓練、基層科學教育及民眾溝通等工作,擔任政府能力建構之協助機制,及政府與民間風險溝通橋樑。壹、徵求重點一、國內自行研發完成之基因轉殖(改造)農、畜水產品之食用安全評估研究計畫,可依「群體型計畫」進行產品整合型研究或「個別型計畫」進行領域專題型研究。說明:(一)產品整合型研究(群體型計畫)。配合國內已完成實驗室研發階段(註),準備或已進入田間試驗之基因轉殖產品,由國內研發單位直接研提食用安全評估
5、計畫或釋出材料給合作單位申請計畫,逐步完成該產品之食用安全評估資料,並建立國內GMO食用安全評估實驗室。安全評估項目可參考衛生署公告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附件一),並延請專家協助確認,主要包含:61.主成分與營養成分分析。2.殖入基因表現之蛋白質安全性研究,如過敏性試驗。3.毒理試驗。4.動物餵食試驗。5.其他非預期效應分析。(註)完成實驗室研發階段之GMO,必須已具備轉殖基因片段之基本性質及其表現等完整資料,請參考本署公告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附件一)。(二)領域專題型研究(個別型計畫)。針對基因改造食品食用安全之個別領域,如過敏性、毒理及營養組成改變等項目,就安
6、全評估技術特殊議題,技術性國際規範,依產品個案需求,進行安全評估相關專題之深入研究。二、基因改造食品諮詢與服務中心之建立及相關管理人才培訓計畫。說明:本項計畫之執行,兼具「產業能力建構」、「政府能力建構」及「政府與民間溝通橋樑」之多重意義。本計畫以成立「諮詢與服務中心」及執行專業諮詢工作為主軸,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下列工作項目之4項(含)以上:1.訓練基因改造食品溝通及諮詢專業人才。2.執行基因改造食品風險評估領域之專業諮詢。3.依據衛生署修訂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制訂食品安全評估項目手冊(protocol)。4.制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實驗室)操作手冊。5.出版基因改造食品宣導
7、小冊。6.建立我國生物安全資料庫。7.基因改造食品風險溝通工作規劃及執行。68.舉辦基因改造食品講習訓練(含專業研究領域、基層教師觀念培訓等)。9.深入基層(如社區大學)舉辦基因改造食品民眾教育及知識溝通等課程。壹、預定期程本計畫執行期程自簽約日起一年。執行期程一年以上之研究計畫,依審查結果核定之。貳、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方式一、申請單位需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機構及相關公協(學)會。二、申請方式申請者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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