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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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目录说明注释一般原则(GP)违反本守则的后果第1章行政安排第2章释义第3章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本认可要求第4章受托人(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委任受托人(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受托人的一般责任获接纳为受托人的条件受托人的退任(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受托人的独立性(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第5章管理公司、核数师、上市代理人及财务顾问委任管理公司(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管理公司的一般责任获接纳为管理公司的条件委任上市代理人及财务顾问管理公司的退任(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

2、编辑)委任核数师(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第6章物业估值师(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委任总估值师(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总估值师的一般责任获接纳为总估值师的条件估值报告(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总估值师的退任(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第7章投资限制及股息政策核心规定(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使用特别目的投资工具持有期(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借入款项的限制计划名称(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股息政策(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第8章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关连人士(提示:

3、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关连人士交易第9章运作规定(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计划文件(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持有人登记册单位的发售(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会议(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费用(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第10章文件及汇报公告(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通函(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通告(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汇报规定(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广告宣传(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第11章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终止或合并第12章新单位的发行关于

4、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海外投资的应用指引引言(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就海外投资而设的预防措施加强披露风险及特定的海外事宜附录A证监会接受的海外监管制度附录B销售文件内的数据附录C财务报告的内容附录D信托契约的内容附录E清盘或合并计划的财务报表内容附录F预测的拟备及表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认可及有关的一般原则说明注释(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该条例”)第104(1)条赋权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并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这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本守

5、则”)连同不时发出的《应用指引》,为属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订立指引。证监会获该条例第105(1)条赋权,就请香港公众投资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广告或邀请的发出授予认可,并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证监会可随时检讨其向任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或有关广告或邀请所授予的认可,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修改、增加或撤回任何认可条件,或撤销有关认可。根据该条例第103(1)条,在香港向公众发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广告或邀请,请公众投资于未经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可构成罪行。本守则并无法律效力,亦不应被诠释为可以凌驾任何法律条文。(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6、一般原则(GP)(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本守则是证监会按照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所制定的原则,以及按照证监会认为对适当地规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至为重要的其它原则而订立的。管理公司、受托人及其代理人或获其转授职能者在管理或执行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作有关的事宜时,都应遵守有关原则的精神。GP1清晰的法律形式及拥有权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产必须以信托形式持有,及必须与受托人、管理公司、相关实体、其它集体投资计划及任何其它实体的资产分开处理。GP2由受托人进行有效监管受托人在职能上必须独立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及在维持房地产投资

7、信托基金的资产在法律上的整全性时,须以维护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受托人须确保其以勤勉及审慎的态度履行职责。GP3合资格的管理公司(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使证监会信纳其具备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足以使其可以有效及负责任的方式,履行其对有关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职能,包括执行所订明的投资政策。就此而言,管理公司必须在廉洁稳健、市场操守、公平交易及公司管治方面都遵守最高的标准。此外,管理公司不得超越其获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成文件所赋予的权力。GP4管理职能的转授(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房地产投

8、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履行有关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所有主要职能。除非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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