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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研辅导中心2012年暑期班民法授课讲义(作者:代杰)法研辅导中心教务处2011年8月总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四)民法为私法。(五)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
2、果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但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在教学与理论上,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民商分立;(二)民商合一。第三节民法的法律渊源一、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学者在关于什么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主要观点有(1)存在形式论。(2)法律成立原因论。(3)混合论。二、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一)制定法(二)习惯法(三)判例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奉行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支持理
3、由:(1)该原则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了私人活动及商业活动的计划之中。(2)该原则为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咨询提供了某种既定根据。(3)该原则有助于对法官的专断起到约束作用。通过迫使法官遵守业已确立的判例,减少了他作出带有偏袒和偏见色彩的判决的诱惑。(4)该原则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它使法院在一个法律问题每次重新提出时就重新考察该问题的做法变得不必要。(四)法理关于法理的概念,学者之间多有争论。我们认为,法理应当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三、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一)宪法在我国,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有些争议
4、。(二)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三)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四)全国性行政法规(五)有权解释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因此,其对法律的解释为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六)地方性民事法规(七)法理(八)国家政策第四节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说明(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说明1.法律关系由两个基本的条件构成。(1)法律关系是法
5、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即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2)法律关系是被摄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而民事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很多,但并不都由民法来调整,也就不全是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4.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于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所以一项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有:(1)具体的权利义务;(2)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3)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客体。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二、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一种权
6、利是人从出生起就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得被剥夺,称为“原权利”,由此引出来的是意志的自由、人的不可侵犯性等。第二种和第三种是后天取得的权利,称为“取得权利”,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所谓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人对物的支配权,也就是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的享有者-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的具体实现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1)在物权法
7、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物或者权利。(2)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甚至有学者主张只能是行为。(3)在人身法律关系中,客体究竟是什么,甚有争议。4、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例如,对人身体的伤害,可能会导致民事责任,也可能引起刑事责任。五、法律关系的产生1.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仅仅给予消极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上。2.法律的规定。例如,时效、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第五节民法的构造和基本内容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
8、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如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二)填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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