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

ID:10236667

大小:56.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6-12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_第1页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_第2页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_第3页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_第4页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7-10-0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法规名称】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7-10-0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法规名称】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7-10-0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法规名称】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

2、87-10-0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法规名称】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7-10-0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法规名称】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7-10-0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法规名称】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7-10-0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

3、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7年9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四届会议,并议决通过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三项所列“海员,包括在非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社会保障保护”的若干提议,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正1936年疾病保险(海上)公约和1946年社会保障(海员)公约的国际公约的方式,于1987年10月9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可称为1987年社会保障(海员)公约(修正本)。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    (a)“会员国”一词系指受本公约约束的国

4、际劳工组织会员国;    (b)“立法”一词包括一切社会保障规则以及法律和法规;    (c)“海员”一词系指以任何身份受雇于远洋船舶上的人员,这些船舶或从事贸易货运或客运,或用于其它商业活动,成为远洋拖船。但下列船舶上雇用的人员不在此列:    (i)小型船舶,包括主要靠帆推动的船舶,无论是否装有备用发动机;    (ii)未从事航行的石油钻井和钻探平台等船舶;    至于(i)、(ii)项所指的是哪些船舶和装置,应由各会员国主管机关经与最有代表性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决定;    (d)“家属

5、”一词具有本国立法赋予的含义;    (e)“遗属”一词系指据以付给津贴的立法所规定或承认为遗属的人员;如果有关立法仅以曾与死者一起生活为条件规定或承认某人为遗属,则主要靠死者生活的人被视作符合此项条件;    (f)“主管会员国”一词系指当事人根据该国立法可以享受津贴的会员国;    (g)“居住”和“留居”一词系指通常的居住;    (h)“临时居留”系指临时停留;    (i)“遣返”一词系指将海员运送到根据适用于他们的法律和法规或集体合同而有权被送回的地方;    (j)“非缴款”一词适用于

6、其支付不取决于被保护人或其雇主的直接财务参与,或一个限定的职业活动期限的津贴;    (k)“难民”一词具有1951年7月28日难民地位公约第1条和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第1条第2款赋予的含义;    (l)“无国籍人”一词具有1954年9月28日无国籍人地位公约第1条赋予的含义。    第二条     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海员,及在可行情况下,其家属和遗属。    2.经与渔船船东和渔民代表性组织协商,主管机关应在可行范围内使本公约各项条款适用于商业海上捕鱼。    第三条 各会员国应

7、就下列至少3个社会保障类别遵守第九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    (a)医疗;    (b)疾病津贴;    (c)失业津贴;    (d)养老金;    (e)工伤和职业病津贴;    (f)家属津贴;    (g)生育津贴;    (h)伤残抚恤金;    (i)遗属抚恤金;    其中至少包括(c)、(d)、(e)、(h)、和(i)各项中所列的一个类别。    第四条 各会员国应在其批准书中申明,它就第三条所列的哪些类别承担第九条或第十一条的义务,并分别说明就这些类别的每一类别是承允实施第九条的最

8、低标准,还是第十一条的较高标准。    第五条 各会员国随后可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它就第三条所列而其批准书未申明的一个或若干类别,从通知之日起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分别说明就这些类别的每一类别是承允实施第九条规定的最低标准,还是第十一条规定的较高标准。    第六条 会员国此后可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从通知之日起就其承担义务的类别实施第十一条,而不再是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章 有保证的保护    一般标准    第七条 各会员国立法应规定,就第三条所列且本国已有既定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