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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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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内容提要】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立法修改加以解决。在归责原则上,应创立以结果责任原则为主、违法责任原则为辅的原则框架。在赔偿范围上,应适当扩大,将超期羁押、错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轻罪重判案件等增加纳入赔偿范围,并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程序上,将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分离,由特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简化确认程序并与协商相结合,取消复议程序,引入听证程序,增加申诉程序。【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
2、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①中国刑事赔偿的内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规定。《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部法律的制定是成功的,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部门正着手对修改此法做准备工作。但修改《赔偿法》涉及的问题很多,在改革方案上也
3、必然存在争议,为此,拟就刑事赔偿制度改革完善的若干问题略陈管见,供立法部门参考。一、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领域内的“归责”,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依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国家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直接影响到赔偿范围的大小。(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类型世界各国的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三种。这三种归责原则各有利弊。鉴于国家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单一的归责原则有时难以适应现实的情况,因此,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多
4、元化的模式,即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归责原则,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国家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的归责原则有:1.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国家只对公权力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观点认为,近代国家赔偿责任理论是从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演绎而来的,直至今日,国家赔偿法仍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②德国是这方面的代表。《德国民法典》第839条(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时的责任)规定:“(1)公务员故意或有过失地违反其对第三人所负的职务上的义务的,必须向该第三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公务员只有过失的,仅在受害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获得赔偿时,才能向该公务
5、员请求赔偿。(2)公务员在判决诉讼事件时违反其职务上的义务的,仅在义务违反属犯罪行为时,才就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负责任。前句的规定,不适用于以违反义务的方式拒绝或拖延执行职务的情形。”③15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责任的确定上具有弹性,虽然体现了对个人自由意志和尊严的尊重,但由于人们很难把握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导致受害人举证比较困难,因此,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着难以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2.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是,违法责任原则不考虑实施侵权行为者的主观心态,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义务,国家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采取违法责任原则的有土耳其、瑞士、西班牙
6、、俄罗斯、乌克兰、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其中,瑞士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违法责任原则的国家。1958年3月14日瑞士《关于联邦及其机构成员和公务员的责任的瑞士联邦法》第3条(一)规定:“对于公务员在执行其公职的活动中对第三人因违法所造成的损害,不论该公务员是否有过错,均由联邦承担责任。”④违法责任原则克服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不确定性,强调了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具有可操作性,但容易导致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此外,有的国家采用了违法加过错原则,条件更加苛刻,如韩国1967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令致使他人受损害或依汽车损害赔偿保
7、障法之规定,发生损害赔偿之责任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应赔偿其损害。”⑤3.结果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侧重于对国家行为合法性的评价,而忽略了对受害人损害结果的考虑,结果责任原则恰好弥补了这一不足。根据结果责任原则,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了损害结果,且这种损害结果不是受害人应当承担的,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行为是否违法。目前,世界上较多国家或地区在刑事赔偿上采用结果归责原则,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8章第133条(平反权产生的根据)规定:“平反权包括赔偿财产损失、消除精神损害后果和恢复劳动权、领取赡养金的权利、住
8、房权和其他权利。因刑事追究而对公民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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