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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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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我校的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按照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及在校就读学生,亦适用于其他以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第二章学术规范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尊重他人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第四条学术引文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学术作品应当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的引用。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数据资料等研究成果,均应明确加以注释,不得仅以在文后列举“参考文献”的方式笼统注释。(二)凡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文献资料,应当在注释中以“转引自”方式说明。第五条学术成果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提倡把学术史的考察作为学术成果组成部分,在继承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学术观点创新。(二)学术成果署名应当实事求是,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明确署名人的写作
3、分工和学术贡献。(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第六条学术评价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学术评价应当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当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二)学术评审意见应当严谨、准确,禁用夸大和夸张词语。(三)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评议过程保密。第七条学术批评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商榷为方式,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人格侮辱。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
4、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
5、不端的行为。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指导、监督、调查、认定和处理学院有关人员学术规范行为,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学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第十条对学校及有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第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信息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二条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
6、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第十三条对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一)收到涉及学校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或在接到上级部门转办的对涉及学校人员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调查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调查完结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
7、,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二)调查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公布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四)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
8、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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