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国际结算票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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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票据的定义、特性和作用;了解票据的起源以及国际和国内票据体系;理解并掌握票据权利和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第一节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世界上最早进行的交易是物物交换,其后发展到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现金成为了重要的收付工具。由于国际贸易中现金的携带既不方便又不安全,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能够代替现金流通的票据。票据是国际贸易从现金结算演变为非现金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工具,它的出现大大推动了国际结算的发展。一、票据的概念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的商业凭证,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股票、仓单、提单、债券等等。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代替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就狭义的概念来说,票据包括的范围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在西方国家中,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把汇票、本票划作票据,而把支票另作单独一类,如德国、法国等;而英美法系的国家把汇票、本票作为票据,支票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汇票,因而也视同为票据,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

3、。我国对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票据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定义,我国票据法是这样规定的:“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在于付款人的不同:本票属于自付证券,也就是付款

4、人本身就是出票人;汇票和支票属于委托证券,付款人是除了出票人外的第三方,支票的付款人相对比较特殊,是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通常为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以上有关票据的概念中涉及了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和付款人,他们都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简单地来说,出票人(Drawer)是作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持票人(Holder)是持有票据并享受票据权利的人。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Payee)即为第一持票人或原始持票人,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从而转让票据权利。付款人(Drawee)有时也称为受票人,是指

5、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二、票据的特性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工具,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设权性所谓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票据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的文本。票据发行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票据作成之前并不存在,它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产生的。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作为一种金融、信用或结算工具,票据的发行目的是支付,或者说是代替现金充当支付手段。例如,我国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了价

6、值1万美元机器设备,A应向B支付货款1万美元。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可以直接支付现金,二是通过签发票据付款。由于直接付现不方便,A和B商定以票据支付。于是A开出票据命令第三方C公司在见票时向B付款l万美元。本来,B和C之间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这时,C却成了票据债务的承担者(债务人),虽然A和B之间因购货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票据的产生并非是为了证明这种关系,而是A通过票据这种工具来向B付款,C因与A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存款行或债务人等)而被A指定为票款的支付者。总的来说,票据设权性的意义在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并且,

7、转让票据权利需要交付票据,而票据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提示票据。(二)无因性所谓无因性是指票据是一种无须过问原因的证券。无因性中的“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当然存在着原因。比如一张由A签发的命令C支付1万美元给B的汇票,B得到该汇票后将其转让给了D。出票人A可以指定付款人C付款不会是没有缘故的,他们之间一般存在资金关系,比如付款人处有出票人的存款,或者付款人欠出票人款项。出票人A指定收款人B拥有收款的票据权利,也不会没有原因,他们之间通常存在对价关系,比如出票人在收款人处购买了货物。而B将票据权利转让给D,

8、通常是因为B和D之间存在着与A和B之间类似的对价关系。以上列举的这些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也被称为票据原因。票据的无因性并非否认这种关系,而是指票据一旦作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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