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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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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试行)石律协[2006]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见证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见证,是指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民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证明的行为。见证书应由见证律师亲自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专用章或公章。第三条 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见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见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
2、于见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见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条 见证律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见证事务应当由二名以上律师亲自办理。第六条 律师办理见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见证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第二章 当事人第七条 见证当事人是指与见证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在见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由其
3、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见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第九条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见证事项除外。律师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律师事务所申办见证。第十条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见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回 避第十一条 见证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
4、近亲属;(二)与本见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见证书出具前提出。第十二条 律师的回避,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回避,由律师事务所所合伙人会议决定,或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律师事务所应当通知当事人。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见证,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并填写见证申请表。见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5、姓名、职务等;(二)请求见证的事项及见证书的用途;(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律师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按指纹。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见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需见证的文书;(四)与见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五)与见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
6、请,律师事务所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见证的事项无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见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见证的事项属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见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见证律师、办结日期、结案方式、见证书编号等。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受理见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见证费。当事人交纳见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见证事项
7、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在承办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承办单应附卷。第五章 审 查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认真审查关有证明材料,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见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见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四)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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