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初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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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见证初探论文..目录论文摘要一、律师见证的制度的渊源和国际状况………………4页二、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和见证途径…………………7页三、律师见证的方法、内容……………………………10页四、律师见证的社会必要性……………………………13页五、关于律师见证方面的其它问题……………………16页论文摘要律师见证制度渊于英美法系。在我国仅台湾省部分建立了律师见证制度。本文从律师见证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我国在现阶段实行律师见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并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途径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论述。这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和保障人权有

2、着较大的进步。同时律师见证制度是一个创新发展的制度,从保护人权、制止刑讯逼供和提高案件质量的角度出发,它是一个控辩双方双赢的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并符合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它又是对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攻击一个很好的回应。关键词:律师见证国际司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和司法往来逐渐增多..,在司法领域相互矛盾和冲突呈上升趋势,与世界各国的司法接轨势在必行。随着交往的增多刑事司法也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议

3、事议程中。我国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其法律理论基础上真正体现了:法制基础。法制的理论和原则,是建立并实现律师见证的首要理论基础,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是对立法权力限制,反对滥用权力,获得法律忠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实现了公平原则;第三: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原则;第四:规范了社会秩序和司法程序,反对对权力的滥用,从而达到对社会的控制。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程序上,保障人权。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权利保障,是一种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所以它具有

4、制度性、法律性、社会性、国家性。同时也具有有条件的法律救济性。一、律师见证的制度的渊源和国际状况所谓的律师,就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或代理人,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对于“见证”的解释《现代汉语小词典》对“见证”的解释是:(1)动词,指当场亲眼目睹并可以做证,(2)名词,指见证人或可以作证据的物品。律师见证就是指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以见证讯问过程的制度。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良好的效果,

5、该项制度的实施也符合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渊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律师见证制度早见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它以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权,或者在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帮助权,律师在未到场之前侦查机关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否则就属于违法,该项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些介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矛盾,且以打击犯罪为主,例如英国规定了:为查清共同犯罪去向的共同犯罪案件、解救人质案件、寻找毒品案件、及爆炸案件等等。在我国国内以台湾地区“司法”改革

6、会议法论指出,1诸改革事项至2001年12月底之执行成效:1、增设无资力被告得请求义务辩护制度,律师公会(台湾)联合会应尽快建立律师义务辩护轮值制度,明确律师在其登录之“法律”辖区内有轮职担任刑事案件义务辩护人之义务,至少在第一次受理时;2、“司法院”应于2002年度以前通过预算推动,补助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之法律扶助社团或协会。同时相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逐渐废除公证辩护制度,第二、“司法院”应纠正“刑事诉讼法”“国选”辩护制度增设义务辩护,“俾无资力被告或与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中及司法警察人员,检察官初次讯问时请求义务

7、辩护”。在国际司法实务中,大陆法系国家原没有设立该项制度,但基于历史的潮流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日益增强和理性化的执法状况,现在律师见证制度更进一步得到深入和强化。律师见证制度的产生是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延伸和发展,而律师辩护制度最早出现于1793年的法国雅各宾宪法,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同时也出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最早表述。到了1946年日本宪法第37条、第39条规定:刑事被告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人不可能接受委托时,国家为之选任。1965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8、141条规定;“在需要强制辩护中,被诉人要求指定辩护人”。《世界刑事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9条规定:“国家必须从刑事诉讼程序一开始便确保刑事被告获得可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应该享受律师帮助,国家应该负担此项费用。”2对于律师的见证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并设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在日本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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