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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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经信(经发)局:        为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71号),我们制订了《苏州市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苏州市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实现跨越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3、)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建设要求和信息化发展趋势,以及苏州市《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71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信息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两化融合”、社会信息化及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推进工作。重点扶持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以及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和表彰。第三条  本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区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给予配套。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4、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组织项目的申报及评审;会同市经信委下达项目的专项资金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市经信委是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和项目库管理,以及对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  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

5、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二)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任务所必需的能力和必要的保障条件。(三)申报项目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引导方向。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主要为:1、信息化专项,包括:企业信息化项目、社会信息化项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2、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包括:重点软件类项目、重点集成电路类项目、奖励类项目和管理工作类项目。第七条 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报送《苏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书》、《苏州市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扶持申报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区经信(经发)局

6、会同区财政初审后,汇总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后报经市政府批准。(三)项目单位要与市经信委签订《项目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和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规定拨付相关资金。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将市财政局拨入的资金以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第九条  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和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

7、目进展情况。第十条  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第十一条  各区经信(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及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市经信委、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和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项目单位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现行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

8、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 17日起施行,期限三年。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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