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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07-02################2012-07-02####2#0#1#2#-07-02########民法与商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王瑞王斐民李丹宁(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144,北京)摘要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比,商法的基本原则要多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与商法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是存在一些差异的。关键词基本原则;民法;商法分类号D923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①;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②;美国《布莱克法律词
2、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③。因此“,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法律大多具有滞后性。所谓法律的滞后性,是指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法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法律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尤其是在民商事领域,现有的民商事立法难以囊括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就要靠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
3、法律依据。此时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便起到了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根本规则和原理。民法的基本原则已是很明确。根据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理论观点,一方面,商法与民法的联系非常密切,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也可以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商法又与民法有所区别,有他一定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在商法中适用的时候,其侧重点会有些不同,而且,商法当中必然会存在一些特殊的基本原则,这些特殊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当中是无法普遍适用的。1《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基本原则的比较1.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
4、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经明确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但是,由于保护。2012-我0国7还-没0有2商#法#典#,所##以###,#商##法##的#基#本#原2则0还1不2-07-0平2等#原#则#是#2市#0场#1#经2#济-的0本7质-特0征2和#内#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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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民法上所体现的平等原则与商法上所体现的平等原则虽然本质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和要求方面是有所差异的:民法上所体现的平等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民事主体(非营利性的自然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商法上所体现的平等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商事主体(营利性的企业)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1.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
7、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只有市场经济的参与人才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商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观念,合同自由原则是民商法所确立的又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输等许多领域
8、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自愿原则在商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就是:经营自由原则,又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