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21678
大小:35.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06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物价局起草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4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3年4月8日东莞市机动车停
2、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
3、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物价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税务、工商、住建等部门及停车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市物价部门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第四条(收费责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维护停车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机动车毁损、灭失;机动车交
4、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鼓励免费)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消防安全和城市规划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第六条(定价形式)依据下列规定,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
5、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市物价部门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6、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制定。(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制定。第七条(公益停车场)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第八
7、条(收费申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须由停车场经营者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九条(定价原则)市物价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
8、、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条(免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