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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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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为规范我局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入调研并征求机关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形成了《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
2、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2015年中国气象局出台《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指出依法履行气象职责,依法管理气象事务,努力实现气象工作法治化,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深化气象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文件,正确行使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气象行政应诉制度,制定本规定。二、起草依据4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三、起草过
3、程气象部门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涉及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与管理、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管理、气象灾害防御、防雷与施放气球管理等监管工作。气象部门引起行政争议的活动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2000年《气象法》实施至今,我市气象部门没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但随着气象行政管理职能的加强,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加强,加剧了今后引发行政诉讼的风险。作为直辖市一级气象部
4、门,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确保市和区气象局更好地开展气象行政审批、执法工作等监督、管理工作。法规处深入调研,借鉴其他部门、省市的规定及做法,起草制定了《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征求了各处(室)意见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四、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规范行政应诉的各环节,使我局气象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我局气象4行政应诉工作管理。(二)主要内容《北京市气象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共16条,需要着重说明的内容包括:1.明确各部门职责(第3、4、5、6条)北京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是行政应诉工作机构,
5、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工作。以北京市气象局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法规处为应诉承办单位。以各区气象局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各区气象局为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2.明确了案件接收单位和要求(第7条)考虑到行政应诉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的时限要求非常严格(1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他单位或人员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应当立即转交应诉承办单位。”3.对诉讼代理人的说明(第8条)实务中,人民法院要求被诉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中必须至少有一人是该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律师处理诉讼事务的
6、专业性。在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上规定:可由应诉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律师担任;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应诉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4.对自行纠错的规定(第11条)在应诉中发现4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为了尽可能消除负面影响,规定了:应当及时报请停止执行或者撤销变更该被诉行政行为,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等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本规定一般不再作出重复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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