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研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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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研究根据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主体所规定的必备要素的不同,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刑事责任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的职务或者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一、我国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沿革贪污行为历来都是各国重点打击的腐败行为之一,中国也在防范和惩治贪污行为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纵观新中国关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阶段:一、中

2、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的贪污罪主体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法规是1952年4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骗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和违法取利之行为,均属贪污罪”。该《条例》第15条、第16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革命军人也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条例》第12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也要按照贪污罪处理。该《条例》第8条规定“非国家

3、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情节严重特别的,依本条例处理。”由此可见,该《条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非常宽泛,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有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现役革命军人等。同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认定也较之现行的刑事立法宽泛很多,不仅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要按照贪污罪处理,同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情节严重特别的”,也要依照贪污罪惩治。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贪污罪主体79刑法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刑法典

4、。该法典第15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惩罚。”第83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相较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的规定,79年《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有所扩大,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受国家机

5、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79年《刑法》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立法解释。但对于“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法律上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定,因此,贪污罪总的基本主体范围实际上仍然非常广泛。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提出,“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

6、人员”4。这样就使得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到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这一类型。三、《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的贪污罪主体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显而易见,1988年《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范围再次进行了扩大化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了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1988年《补充规定》和1989年司法解释使得贪污罪主体的范围

7、不断扩大,不但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也能构成贪污罪。在认定标准上也由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转至是否“经手、管理公共财物”。同时也对“公务”和“劳务”进行了简单的区分。四、《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的贪污罪主体1995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0条和第14条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的侵占罪”,同时,该《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第1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8、。从这些规定来看,“公司、企业人员的侵占罪”与“贪污罪”就客观方面来说毫无二致,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一样的,两罪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二者的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的侵占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公司、企业职工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既是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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