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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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听证的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凡是对相对人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依照本规定执行。二、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大队法制科负责听证工作的具体承办。四、分队在案件调查终结,经分队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做出本

2、规定第一条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时,应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载明认定的相对人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形式向大队提出听证要求。相对人逾期未提出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五、相对人提出听证请求后,大队应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前7日内书面通知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相对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相对人应按期参加听证。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

3、准许延期一次;相对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六、听证由大队法制科承办,并由专人负责记录。主持人由大队领导指定。相对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大队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大队领导决定。2七、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对人,委托代理人,该案件的调查人员,分队负责人及法制员。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大队提交授权委托书。八、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大队应将听证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九

4、、相对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十、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相对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

5、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四)听取相对人的最后陈述。(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相对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十一、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情况,向大队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大队领导应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十一、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法制科负责解释。十二、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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