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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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摘要】作为合同法在20世纪重要发展的格式合同制度,由于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我们既要充分发挥格式条款省时简便的优势和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又要使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轨道上运行,并消弭其缺陷。因此,如何在契约自由的体制之下,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利用格式条款这一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交易工具压迫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关键词】格式合同;弊端;法律限制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74-01一、

2、格式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6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之内容,并以此与不特定相对人订定合同,不特定相对人在订定合同时无法磋商合同之内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相对人则由承诺或拒绝要约之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受合同拘束。格式合同于不同国家常有不同的命名方式,如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称“格式合同”;中国称“格式条款”,也有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等;英国称“标准合同条款”;法国称“附合合同”;德国法上一般称“一般交易条款”或“普通合同条款”;于日本则称为“普通条款”;

3、葡萄牙、澳门则称为“加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6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其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

4、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

5、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5)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二、格式合同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

6、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不可避免带来了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6(二)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

7、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三、对格式合同存在问题的解决针对格式合同存在的弊端,我国在立法上设定了一系列相关的限制条件:(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

8、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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