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程标准下高职《民法》教学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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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课程标准下高职《民法》教学改革探索  摘要:新课程标准强调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更符合高职人才培养要求。随着课程标准的修订,课程教学也面临着改革,教学场所更加多样化,传统教学方法应进一步改进,并不断进行新教学方法的探索。关键词:新课程标准;民法;教学改革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5-0027-03高等职业教育中,新课程标准强调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将工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改革的切入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民法是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法律专业教学体系中起着

2、基础作用,民法课程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一、《民法》新课程标准10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16号文)中提出,“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在此要求下,传统的《民法》课程标准已经不能满足高职人才培养的需求,亟需改革。新课程标准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采用以职业任务和行动过程为导向的学习领域课程模式。紧紧围绕“任务驱动、项

3、目导向,基于工作过程”来选择和组织课程的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学习情境中学习并掌握民法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增强课程内容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相关性。1.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民法课程是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其开课时间是一年级,是学生入学以来接触的第一门专业课程。以往的课程教学方法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影响学生后续学习的热情。新课程标准采用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方法,将原本较为枯燥的理论知识的选取紧紧围绕项目任务完成的需要来确定,将知识的学习过程通过项目任务的解决来进行,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102.更有效地提高课程教学效果。新课程标准将

4、课程内容划分为学习情境,每个情境之下又设立项目任务,广泛采用六步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借助多媒体课件、网络资源等教学资源,对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民事纠纷的解决进行介绍和技能训练,使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中的基本原理,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方法和依据,并能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整个课程的理论教学以解决项目任务为主要实施过程,学生接到任务后进行分组、讨论,最后解决问题,完成任务,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3.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入学之初自信心相对缺乏,大部分学生怯于在公众场合表达自己,部分愿意表达自己的学生其表达能力也存在

5、较大的问题。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通过项目任务的讨论、解决,鼓励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形成自己的看法(观点),并能够通过收集、消化资料获取有用信息,用于支撑自己的观点并能有条理地表达。24个项目任务的完成能够使得绝大部分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并通过重复训练大大提高学生的收集资料能力、自主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并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二、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分析传统教学模式下,课程教学场所为固定教室,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课的方式,教学方法上也采用的是讲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这样的教学模式有利于教师将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但教学场所单一,不

6、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不能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强;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虽然能够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但由于课堂教学地点和教学模式的限制,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效果。101.“教学场所多样化”流于形式。一直以来,教室就是固定的教学场所,学生的大部分学习都在教室里完成,教学场所单一。近年来,许多专业进行教学场所多样化改革,将教学场所搬到厂房、车间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法律专业就业面向较为特殊,只能选择律师事务所或模拟法庭等场所作为新的教学场所,且在真实或仿真环境中进行的教学都

7、是综合性的案件分析与解决,需要学生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法律知识学习经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体系。而《民法》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其开设时间是学生刚入学的第一学期,没有任何专业知识培训背景,更谈不上专业知识体系。如果照搬别的专业的教学经验,机械地将本课程的教学场所扩展为律师事务所或模拟法庭等地点,要求学生在实际的案例中边做边学,不但不能达到理想的“学中做、做中学”的效果,反而会增加学生的学习难度,打击学生的自信心。2.案例教学法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案例教学法是法律专业教学所经常采用的方法,过去的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

8、《民法》课程的教学对象是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初学者,对于那些源于生活的综合案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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