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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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21R1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月日批准人:高原机场运行1、目的1.1本通告是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特殊机场运行要求的进一步细化,为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申请进入高原机场运行及对在高原机场运行实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1.2本通告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在高原机场的运行的批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2、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按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承运人。3、定义一般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153

2、2米(5000英尺)及以上,但低于2438米(8000英尺)的机场。高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2438米(8000英尺)及以上的机场。高原机场:一般高原机场和高高原机场统称高原机场。高高原机场运行:航空运营人实施的目的地或起飞地机场为高高原机场的运行。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根据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特点,失效会导致危及安全或运行困难的系统。高高原运行敏感部件:指在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航空器上,易受到高高原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失效的可能性增加,从而危及飞行安全的部件。4、基本要求4.1合格证持有人的基本要求a.除非符合本条c款的

3、有关要求,以非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连续运行一年后方可在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两年且至少积累500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b.除非符合本条c款的有关要求,以一般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进行技术评估后方可在运行基地外的其它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两年且至少积累500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c.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或申请人以高高原机场为主运行基地合格证持有人,或偏离本条a、b款的规定申请缩短进入高原机场运行的时限应符合下列

4、条件:(1)合格证持有人CCAR-121部中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运行副总经理或总飞行师、机务副总或总工程师)近10年内应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2)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技术管理负责人、运行控制负责人、机务工程负责人近5年内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4.2飞机4.2.1实施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应当满足如下适航要求:a.所运行机场的标高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起降包线。b.飞机的供氧能力应当符合所运行高原机场及航路的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并且满足机组人员在着陆后至

5、下一次起飞前的必要供氧要求。c.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座舱增压系统应当为经过型号审定或者其它方式批准为适应高高度起飞、着陆运行的飞机。d.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排气温度(EGT)裕度平均值高于8℃或者等效限制。对于双发飞机,其动力系统的可靠性应当达到120分钟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的标准。e.高高原机场所使用飞机的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APU)最好应具备在所运行机场的自主启动能力。4.2.2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除满足4.2.1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如下适航要求:a.通讯设

6、备需具备覆盖整个航线的实时通讯能力,航空运营人可考虑采用利用卫星电话等新技术来提高通讯保障。b.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航空运营人应根据飞机实际状况及所飞机场综合条件等因素,对实施飞机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关键系统相关敏感部件的安装作出相关要求。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的关键系统相关的敏感部件不得安装FAAPMA件(此处FAAPMA件不包括已在IPC中列出的件号)。相关机型关键系统的敏感部件请参见参考本咨询通告的附录四中各机型关键系统清单,此处FAAPMA件不含已在IPC中的件号。c.航空运营人应当可考虑采用飞机制造

7、厂家推荐的高高原机场运行构型包确保高高原飞机的安全运行,如发动机短时增推力、RNPAR能力、翼梢小翼功能等。d.对于机场有特殊运行要求的,如:RNP,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还需满足相关的特殊运行要求。4.3手册与管理4.3.1合格证持有人在进入相应高原机场运行前,必须针对本通告的要求制定专门的手册或在现有手册中增加专门的内容,并依此实施相应的管理。4.3.2航空运营人在维修管理类手册体系编写要求进入相应高高原机场实施运行前,针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与维修管理,按照4.3.1段要求编制的相关手册中可以直接纳入到航空运营人的《

8、运行手册》、《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也可单独成册,但必须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a.航空运营人高高原机场运行规定航空运营人根据本通告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特点,编制相应的高高原机场运行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管理职责;(2)机务维修人员资格获取、管理、培训等方面的要求;(3)飞机设备加/改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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