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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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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行财政性缴存款管理面临的问题和对策财政性缴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主要来源,其缴、退及管理直接影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配合运用,因此,对财政性缴存款进行有效监督非常必要。随着最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尽管基层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大幅减少,财政性存款总量占各项存款的比例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但由于银行业机构追求自身效益和央行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导致财政性缴存款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特别是在基层央行,这种情况更为明显。本文拟从基层视角,指出基层行在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建议。一、基层央行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存在的问
2、题与不足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管理,是基层央行的一项主要职能,对央行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基层央行在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值得密切关注并亟待解决。(一)财政性存款的缴存款范围界定口径不统一造成商业银行逃避缴存财政性存款81998年下发的《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将财政性存款从“财政金库款项、政府财政拨给机关单位的经费以及其他特种公款”调整为“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范围调整后,基层商业银行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范围大幅减
3、少,且应缴财政性存款界定口径不统一,也没有随着财政税收等政策的调整而进行调整,如未进一步明确地方金库存款都包括哪方面的资金、税款代缴等新的税收政策实施后没有对财政性存款如何缴存进行规定等。(二)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科目设置不规范给基层行审核、监督财政性缴存款带来困难由于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加快,新业务也不断推陈出新,会计科目的变更也越来越频繁。人民银行总是被动地根据新机构的开立和商业银行会计科目的变化不定期印发文件,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各个商业银行的财政性缴存款科目分析,发现有的商业银行预算外存款核定为财政性缴存款,有的商业银行却没有将其框定在财政性缴存款
4、范围内。另外,不同商业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科目代码和名称不统一,核算内容也不尽相同,都给基层央行在财政性缴存款管理方面带来困难。(三)财政性缴存款低收益性导致商业银行逃缴、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8目前,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财政缴存款不计利息,只是按财政性存款全年的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给商业银行计付手续费,远低于作为一般性存款的利息收入,更远低于商业银行缴存的准备金存款和信贷资金收入。按目前管理规定,某商业银行如按财政性存款日均余额缴存1000万元财政性缴存款,每年仅获人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5000元,远低于商业银行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的收益水平,比如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应缴手续费为35
5、万元。为追求收益最大化,商业银行往往采取多种方式,如改变财政性存款核算科目、以税收保证金账户收纳、核算税款等方式,逃缴、漏缴或少缴财政性存款。(四)按旬末日时点数缴存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导致商业银行大量垫付资金缴存财政性存款商业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按旬考核,旬后第5日调整。根据这一规定,无论商业银行平时财政性存款余额多少,一律按旬末日财政性存款余额缴存。以某银行为例,2013年6月10日该行待结算财政款项余额为8,006,66005元,而该行6月上旬日均余额为7,078,13138元,上旬末余额为比上旬日均余额多928,52867元。可见,旬末日余额已不能准确反映商业银行该旬期
6、间财政存款的真实情况,导致商业银行要垫付大量资金缴存财政性缴存款。这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来说,存在有比较明显的不合理性。8(五)财政性缴存款管理规定滞后且操作性不强,使得监管处罚难以到位自1998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财政性存款范围进行调整后,再没有出台过关于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制度、办法或规定。基层行对财政性缴存款进行管理还是沿用以前的相关制度规定,已难以适应目前实际需要。同时,对违反财政性缴存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管理规定也不明确。这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管理部门不明确,目前仅明确会计部门承担银行业机构财政性缴存款范围的核定,没有相关
7、文件规定财政性缴存款的管理处罚由人民银行哪个部门承担。二是处罚规定操作性较差。对违反财政性缴存款规定的银行机构进行处罚,仅能依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该规定没有明确界定具体的违规行为,引用该条款对银行机构违反财政性缴存款的行为进行处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有明确的标准,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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