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其对银行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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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其对银行的启示基本案情林大通于2007年8月6日在A银行江城支行(以下简称A银行江城支行)柜台开立基金账户及用于基金结算的个人账户,立户过程中,其个人账户资料的身份信息填写错误,A银行江城支行的工作人员未予查明即为其办理上述二账户。之后,林大通曾多次使用该账户买卖基金。2013年4月23日,林大通到A银行江城支行柜台办理基金赎回时,A银行江城支行的工作人员告知林大通其身份信息有误,基金赎回手续不能正常办理,并要求林大通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2013年5月13日,林大通填写了信息变更资料。2013年6月24日,林大通分别办理了四款基金的赎回手续

2、,共赎回60449.5元。2013年4月23日,林大通所持有的上述四款基金价值约为人民币64577.2元。林大通请求法院判令:A银行江城支行赔偿林大通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7原审法院认为,林大通在A银行江城支行办理基金账户及用于基金结算的个人账户,双方形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林大通作为投资人,应当提交正确的信息资料。A银行作为讼争基金的代销机构,负责讼争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其应当保证讼争基金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A银行江城支行作为A银行的分支机构,亦应承担上述义务。林大通个人账户的异常,进而引起其无法正常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是由林大

3、通、A银行江城支行双方的过错所导致的。鉴于林大通办理账户时年纪较大,且上述账户办理成功应当经过A银行江城支行工作人员的确认,法院酌定林大通承担20%的过错比例,A银行江城支行承担80%的过错比例。林大通的基金价值贬损为人民币4127.7元,其主张A银行江城支行应当赔偿,法院予以支持,A银行江城支行应当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人民币4127.7元的80%,即人民币3302.16元。林大通主张其损失应当包括其赎回基金后将现金借给案外人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于该损失未实际发生,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A银行江城支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A银行江城支行上诉请求

4、:一是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是驳回被上诉人林大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三是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林大通承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争议焦点当事人过错7上诉人A银行江城支行认为,被上诉人(林大通)在上诉人(银行)处开户过程中,向上诉人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办理变更手续但被上诉人并未及时办理,且被上诉人完成变更手续后也未及时办理基金赎回手续,故上诉人于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则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开户时填写的信息资料负有审查的义务,而上诉人疏于审查才导致被上诉人2013年

5、4月23日当天无法正常赎回基金,本案上诉人存在过错。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上诉人提交正确的信息资料,而上诉人也应尽相应的审查义务,登记被上诉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以确保被上诉人能够正常交易。被上诉人的账户自开设之日起登记的身份信息资料即存在错误,导致被上诉人在2013年4月23日在办理基金赎回时不能正常交易,并产生相应的损失,原判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的判断是属实的。经济损失的确定7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酌定原告承担20%的过错比例,被告承担80%的过错比例”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因基金交易本身存在风险,本案不能以基金价格的回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经

6、济损失的依据,且被上诉人无法正常赎回基金是其开设账户时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所致,上诉人并无过错,无需对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被上诉人认为,由于上诉人的过错导致被上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有人民币5000多元,应当全部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基金交易本身存在风险,但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应当共同保证进行交易的账户处于正常的状态;因双方的过错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在第一时间进行基金赎回,而被上诉人完成基金赎回时基金价值已明显贬损,故原审法院按照酌定比例(80%)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是正确的。本案法院确定损失责任分配比例是基于过错分析而自由裁量,并无明确的、强

7、制性法律依据。从过错及损失的关联情况来分析,银行的部分过错与损失有着直接关联性,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也应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一般不纳入民事赔偿范围。是否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本案讼争账户均由被上诉人自行操作,上诉人只负责为其开户而未代被上诉人进行基金买卖,故本案属于存款合同纠纷,并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讼争账户系被上诉人自行操作的账户,本案应属于存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林大通认为,本案案由应由法院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账户系被上诉人开立的基金账户及基金结算的个人账户,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讼争基金的代销机构,被上诉人开立相关账户

8、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基金交易而不是单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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