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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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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批准、备案、公布、演练、实施、评估、修订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地震应急预案包括政府预案、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政府预案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预案。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
2、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遵循前期研究、文本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批准和发布工作程序。第二章编制第六条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遵循职责明确、程序法定、措施具体的原则,综合考虑地震灾害风险和应急能力,并与上位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衔接。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编写标准,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参考,规范地震
3、应急预案编写工作。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分级响应与行动、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保障措施、市县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职责、自救互救、信息收集
4、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相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联合制定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和措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重点明确本部门应急响应职责、应急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级别地震突发事件的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体现具体响应行动。第十条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预案和部门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重点明确本单位应急职责、
5、避险疏散、紧急抢修、隐患排查、次生灾害监控、信息报告等内容,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特点。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大型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对地震应对处置作出规定。第十一条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开展前期研究,对地震灾害风险、地震应急能力和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第十二条预案的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可以根据预案实施需要
6、,编写预案操作手册。预案操作手册一般包括分级响应、应急组织体系、先期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相关单位联络人和电话等内容。第三章批准、备案与公布第十三条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在制定完成后30日内报送备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7、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单位预案报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抄送其行政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报送预案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预案文本(含电子文本)和说明。确需保密的,可备案预案简本。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登记,并出具预案备案登记表。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与上位地震应急预案
8、不衔接等情况的,应当自接受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予以改正,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反馈处理情况。第十七条政府和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确需保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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