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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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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背景和必要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是由环境保护部在全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应急专项工作。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和规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文件精神,由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应急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
2、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到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5年,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对新形势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新常态,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有必要根据法律和规章的精神,制定符合我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际情况的落实意见。二、主要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规章、政
3、策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3.《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4.《关于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函〔2011〕379号)5.《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6.《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4、)7.《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9.《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一、有关问题说明《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转发
5、通知主要对受理机构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我省县级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滞后。截至当前,全省几乎所有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没有环境应急管理专职人员,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极其薄弱,在其环境应急能力没有得到提升的情况和行政审批下放的大环境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全部由其承担,将极大地增加其压力,使其疲于应对大量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工作,导致备案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二)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需要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多为公路、铁路和油气运输管
6、线等长距离的民生工程,有的跨饮用水源地和生态保护区,环境风险高。将备案主管部门分割至沿途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加大跨行政区域之间的协调工作难度,不利于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布设的统筹协调。因此,将跨县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部门调整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部门调整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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