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兴盛时中国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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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资料】清朝兴盛时中国的行政区划清朝兴盛时中国的行政区划清朝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国土面积在中国历史中数一数二。但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向外国割地赔款,共损失土地15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由沙俄占领的土地占绝大多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起蒙古唐努乌梁海地区及西伯利亚,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诸岛),西南达西藏的达旺地区、云南省的南坎、江心坡地区等缅甸北部,西尽咸海与葱岭地区,包括今新疆以及中巴尔喀什湖,东北抵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东南包括台湾、澎湖群岛。国土面积达13

2、00余万平方公里。鸦片战争后国土面积缩减为约1150万平方公里。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大清外蒙古当局与俄罗斯签订《俄蒙协约》,中华民国对外蒙古失去控制权,但名义上仍然是中华民国领土。依据《清史稿》记载,清朝的附属国和朝贡国包括:朝鲜、琉球、安南(越南)、南掌(寮国)、暹罗、缅甸、廓尔喀(尼泊尔)、哲孟雄(锡金)、浩罕、哈萨克、安集延、玛尔噶朗、那木干、塔什干、巴达克山、博罗尔、阿富汗、坎巨提、苏禄、兰芳共和国[来源请求]。其中,琉球、朝鲜先后被日本占领。朝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分别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

3、国政府统治),琉球则成为日本领土(二战后曾由美国治理),并持续迄今。清朝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直省制与军府制两大类型,直省制的区域大约是明代的两直隶与十二布政司,自1644年入关后,划全国为18个行省,至清末增至22个。省下设道、府(州)、县。京师所在设顺天府,盛京设奉天府(首长称府尹,与一般称知府不同,地位亦较高),单独建制。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采用军府制,派驻将军、都统、大臣,其下依据各民族不同特点及传统,实行盟旗制(蒙古)、八旗制(东北)、伯克制(回部)、噶厦制(西藏)、土司制(西南地区)等等。清帝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沿袭中国体制,但根

4、据自身实际做了很多改革,如东北三省、少数民族地区、西藏、新疆等地区行政区划和内地不同。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

5、,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天聪八年设盛京,顺治元年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

6、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总督为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建立了18个省份,称为"内地十八省",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1895年以后为日据)为后设。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

7、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带原品级,掌学校和科学考试之政令。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为从二品,每省一人,但江苏设二人。布政使实际是一省长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帅府、州、县官,但因有督抚之设,渐居次要。其属经历司

8、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分掌出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以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监察,"澄清吏治",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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