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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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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日美农产品措施争端看案例的价值李镜滨2007年6月4日1997年4月7日,美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DSB)提出了与日本磋商要求,事关日本对水果的检疫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并损害了美国的利益。在双方磋商未果的情况下,于是于10月18日成立了专家组,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启动。根据日本《1950植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从某些国家进口苹果、樱桃等八种水果,原因是这八种水果是苹果蛾幼虫的寄生地,而日本恰好没有发现这种害虫。苹果蛾能严重蛀蚀水果,世界上有四十多个国家把苹果蛾列为检疫害虫。就在今年新西兰向
2、台湾出口一批水果中发现了一只苹果蛾,结果整批商品被返回新西兰销毁,货物的价值四千万新西兰元,财产损失巨大,随后新西兰方面还对事件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可见人们对这种害虫检疫的防范非常严肃。一开始日本严格维持了禁止水果的措施,后来规定如果各国采取检疫措施,消除害虫的影响,可以取消这个禁令,各国根据这个规定采取了措施,对水果进行甲基溴薰蒸,或者再加冷冻的方法,于是1978年日本又允许水果进口。到了1987年,日本对水果的进口检疫又发布了两个新的检疫措施《取消进口禁令指南-薰蒸》和《昆虫死亡率比较测试指南-薰蒸》。前者规定了出口到日本的水果的检疫要求,这些检疫
3、措施是没有引起任何争议。问题出在后者,它规定即使有一种水果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消了禁令,该水果的其它的要进口到日本,还要分别对这些检疫方法进行测试,要进行检验方法的检验,这造成的麻烦非常大,实际上这些水果进入日本市场的批准程序要长达几年的时候,有的甚至十几年前提出的进口申请仍然悬而未决,这引起了许多国家的不满,也是美国向世贸组织起诉的原因,这项措施也导致美国对日本的水果出口增长缓慢,进入到日本市场的水果只占整个水果出口的极小部分。双方的争议的围绕着下面几个问题进行。(一)日本采取的检疫措施是否有科学根据一国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有不可辩驳的理由,这就是
4、防止本国不受病虫害侵袭,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再者由动植物病虫害所引起的生态灾难为害甚大,有时甚至导致整个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物种的消灭或消失,对整个人类也不是幸事。不过这些检疫措施在很多情况下是被过度使用,形成当作贸易壁垒来用。那么如何确定保护的界限呢?SPS协议提出了一些原则,比如风险评估原则、透明原则和协调一致原则等,但最重要的原则还是科学根据原则,可以说是原则的原则,SPS的许多条款都要结合科学证据原则来理解。美国援引的SPS协议的第2条2款体现了科学根据原则:“成员应确保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不得维持任何卫生检疫措施,第5条第7款规定的
5、除外”。在本案中本款所出现的科学原则要与第5条有关风险评估内容的条款结合起来看,风险评估也要有科学的根据。第5条条1款: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第5条条2款:“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日本提出一些实验证据,主张自己实施的检疫措施是有科学根据的。苹果蛾的检疫措施是用甲基溴化物熏蒸,薰蒸强度大致可以用薰蒸气体的CxTValue(压力乘时间)值来表示,日本提交的证据表明同一产品不同品种的水果这个强度值是不一样的。另一项测试
6、还表明,要杀来50%的苹果蛾,这个强度值也是不一样的。美国则反驳说日本对数据的分析存在错误,因为没有根据说明数据的差异是由不同品种的差别所引起的。美国认为大量的科学研究表明,只要卫生检疫措施对产品的一个品种有效,对其它品种也有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支持了美国的意见,认定日本的品种检测没有科学依据的支持。(一)日本采取的卫生检疫措施可否适应例外条款日本引用了第2条第2款的例外条款,即第5条第7款,其中规定即使在科学根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卫生检疫措施”,美国则引用该款的后一句话来反驳:“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
7、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即使日本在科学根据不足的情况下采取了这个卫生检疫措施,日本也应该及时对该项措施进行审查,补充其科学根据。日本提出在每一个新产品进口的时候,日本都要求提供新产品的材料,这应该算是尽了“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的义务。美国则指出日本需要的这些信息只是为了进口的一种先决条件,并非是为评估风险的目的搜集的。再说这个措施已经实行了五十多年,涉及与美国有争议的措施实施了二十多年,SPS生效也已经有好几年,无论如何也不能说这项措施是“临时”的。最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判定日本未能符合第5条第7款的要求,即透明度
8、的要求。(一)存在更简便易行的检疫措施吗SPS第5条第6款规定:“应确保这类措施不要比获得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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