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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6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宣传提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宣传提纲养犬问题已经成为我校师生员工和校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此次厦门市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针对养犬中出现的问题,对规范养犬管理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现就《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规定,作以下宣传。一、《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二、《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
2、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三、《办法》适用哪些地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即思明、湖里两个行政辖区。四、养犬管理的机制是什么?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五、养犬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
3、管理工作。六、养犬管理有哪些制度?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强制免疫制度。违反《办法》规定,无证养犬或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七、《办法》中规定哪些禁止事项?禁止在本经济特区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违反《办法》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违反《办法》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个
4、人申请养犬,有什么条件限制?1、有固定住所;2、且独户居住;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4、每户只能养一只;5、犬只不得放养。九、养犬的定期免疫要求养犬人应定期持犬类免疫证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所接种狂犬病疫苗,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十、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的补发8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十一、准养犬产幼犬如何处理?准养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幼犬送至市动物防
5、疫监督所进行强制免疫,并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换养幼犬的,应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手续。十二、遇哪些情况应办理变更或注销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手续的?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个人迁移以及长成大型犬的,养犬人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犬类登记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给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
6、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无证养犬。十三、大型犬的身高标准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十四、携带犬只临时来本经济特区,该如何办理手续?须持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8犬只被携带进入本经济特区二个月以上的,养犬人应按《办法》规定申领养犬登记证。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经济特区。十五、禁止携带下列犬只到户外活动: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饲养的犬只; (
7、二)中转运输的犬只; (三)带入本经济特区,尚未按《办法》规定办妥养犬登记证的犬只; (四)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 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违反上述规定,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十六、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除应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准养犬颈部佩
8、戴犬牌; (二)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应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8如违反上述1、4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如违反上述2、3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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