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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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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诉辩模式下的新型调解制度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正逐步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过渡。诉辩式庭审方式被广泛采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成为诉讼的主导者,法官则处于一种超然 地位居中裁判。这种新的诉辩模式与民商事案件的本质特征相吻合,有效保证了程序正义的实现,从而使我国民事审判的面貌焕然一新。但任何一种诉讼模式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诉辩式在展示出显著优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固有的弊端。一方面,于当事人而言,失去了法官纠问的缓冲地带,交锋更为直接,对抗也更为激烈,和解和息讼的可能性就越小;与此同时诉讼成本亦在增加,
2、因为举证责任的加重迫使当事人不得不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去寻求于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另一方面,与法官而言,奉行当事人主义容易导致法官在作出裁判前陷入一种无为清净的状态,对案件进程放任自流。而事实上,超脱于利害关系外的、富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往往更能洞微烛隐,看到症结所在,如能适当引导当事人,对解决纠纷大有裨益。但这种引导以适当为前提,绝不可越俎代庖,重蹈纠问式的老路。如何弥补诉辩式的缺陷,寻求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官合理引导的最佳结合点,使审判方式改革的民事诉讼体制不仅具有完美的程序形式,且有利于获得理想
3、的程序效益,成为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调解历来以诉讼成本低、能不伤和气达成解决纠纷等优点而备受关注。在诉辩式庭审存在弊端的情况下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价值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一、调解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成功运用15构建诉辩模式下的新型调解制度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正逐步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过渡。诉辩式庭审方式被广泛采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成为诉讼的主导者,法官则处于一种超然 地位居中裁判。这种新的诉辩模式与民商事案件的本质特征相吻合,有效保证了程序正义的实现,从而使我国民事审判的面貌焕然一新。但任何一种诉讼模式
4、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诉辩式在展示出显著优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固有的弊端。一方面,于当事人而言,失去了法官纠问的缓冲地带,交锋更为直接,对抗也更为激烈,和解和息讼的可能性就越小;与此同时诉讼成本亦在增加,因为举证责任的加重迫使当事人不得不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去寻求于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另一方面,与法官而言,奉行当事人主义容易导致法官在作出裁判前陷入一种无为清净的状态,对案件进程放任自流。而事实上,超脱于利害关系外的、富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往往更能洞微烛隐,看到症结所在,如能适当引导当事人,对解决
5、纠纷大有裨益。但这种引导以适当为前提,绝不可越俎代庖,重蹈纠问式的老路。如何弥补诉辩式的缺陷,寻求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官合理引导的最佳结合点,使审判方式改革的民事诉讼体制不仅具有完美的程序形式,且有利于获得理想的程序效益,成为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调解历来以诉讼成本低、能不伤和气达成解决纠纷等优点而备受关注。在诉辩式庭审存在弊端的情况下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价值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一、调解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成功运用15 调解是被现代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调解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日本
6、于1951年颁布了专门的民事调停法,规定凡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都可要求法院进行调解,但某些不适宜于调停或当事人怀有不正当目的的强行要求调解者,可不予调停。这项制度进一步发展了日本传统的调解制度,将其扩大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法院不管诉讼进行到何种程度,都可以尝试和解或者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尝试和解。”德国的法律要求法院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都建议和鼓励调解。根据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简化修正案的规定,在主要庭审过程中,法院应简要介绍案件及争议的问题。
7、在简介中,法庭对案件以中立者的立场进行陈述,阐述双方对法律问题的分歧,解释取证及最终判决的机会与风险。在此基础上,法院应尽力在当事人之间加以调解,谋求某种友好解决。此外,法院还可以在主要庭审之前,向当事人发出附有简短理由的书面建议,这就更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这种方式,大量案件在庭上以和解而终结,或根据法院的建议而撤诉。(1)在当事人主义推崇备至的美国,自上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民事诉讼开始试行调解制度。法官一改对民事争议做“壁上观”的态度,建议当事人和解成为法官审案时贯穿始终的一项原则,并且还发展成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n
8、ativeDisputeResolut15ion,缩写为ADR),并据此制定了相关的和解制度。其和解制度极大地发挥了缓解诉讼压力的作用,在美国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30%的案件在答辩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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