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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5
《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合政〔2010〕11号),全面落实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有效降低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并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第二条混凝土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
2、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生产运输服务。第三条各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对混凝土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良(A级)、合格(B级)、基本合格(C级)和不合格(D级)。优良(A级)考核分值应不低于85分;合格(B级)考核分值在65-85(不含85)分之间;不合格(C级)考核分值为低于65分。 第四条考核指标(一)发生1起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扣100分。(二)发生1起造成2人死亡责任事故
3、的,扣80分。(三)发生1起造成1人死亡责任事故的,扣50分。(四)发生1起造成人员重伤责任事故的,扣30分,再次造成人员重伤责任事故的,扣50分。(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累计数达2次的,一次扣30分,累计数达3次的,一次扣50分:1、未按规定安装GPS系统或系统无专人维护管理、使用不正常的2、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或教育走过场的3、聘用无相应有效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混凝土运输车辆的4、允许无资质企业挂靠生产、运输及销售混凝土的5、允许无营运证或营运证过期车辆进行混凝土运输的6、未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进行驾驶的7、混凝土运输车辆牌照不全不清、车门单位名称及放大号牌
4、不全不清的,后视镜、车灯等辅助设备未安装或功能不全的8、混凝土运输车辆因违反交规被交警部门处理9、使用无牌无照、不符合规定车辆运送混凝土的10、使用其他无资质单位或未与临时租用车辆运送混凝土的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奖惩的依据。(一)考核等级为优良(A级)的混凝土企业,优先推荐评优评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应予以优先选用。(二)考核等级达到不合格(C级)应立即责令其停业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撤回或撤销其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对考核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被考核企业有异议的,可进行书面申
5、诉。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诉的情况进行核实。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情况。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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