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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5
《國立宜蘭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九次主管會議紀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宜蘭大學99學年度第16次行政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地點:行政大樓5樓第二會議室主席:趙涵捷校長記錄:李毓珊出席:吳柏青學術副校長、羅祺祥主任秘書(兼代行政副校長)、盧永華教務長、邱奕志學務長、吳中峻總務長、韓錦鈴院長、林榮信院長、張智欽院長(兼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胡懷祖院長、江孟學研發長、陳偉銘主任(兼任圖書館館長)、吳友平主任(陳瑞福組長代理)、鍾鴻銘主任、吳振財主任、林學宜主任、曾朝煥主任、蔡維娌主任列席:吳剛智組長、鄭岫盈組長一、主席報告再次感謝吳副校長與所有參與同仁為校務評鑑全
2、心全力的付出,將本校精緻內涵發揮到極致,個人對結果抱持審慎樂觀的態度。二、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洽悉)三、提案討論:提案一:(提案單位—教務處)案由:新訂外國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及本校、外校學生選修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之學分費收費標準,提請討論。說明:一、依教育部100.04.7.臺高通字第1000052042號函辦理,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不調整。二、新訂外國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本案業經100.01.20「2011年秋季班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三、新訂本校及外校學生若選修碩士在職專班課程,每一修課時數學分學雜費為450
3、0元。四、檢附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取數額填報表」。擬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依限將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取數額填報表」報部備查,並提下次校務會議追認。決議:通過。(收費標準如附件一)提案二:(提案單位—教務處)案由:訂定本校「100學年度行事曆」,提請討論。說明:一、旨揭行事曆(草案)業經會請各業務相關單位確認行事之執行日期,第1及第2學期開始上課至期末考試結束,上課週數維持18週。二、有關假期之排定,均依教育部90.8.31台(90)參字第90123358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辦理,並衡酌教學需要,在
4、不違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各學期課程安排,每一學分以授課滿18小時為原則」之規定下,彈性調整各項日程。三、本校100學年度行事曆(草案)各重要業務日程排定情形,摘陳如下:(一)100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上課日為100年9月12日,學期結束日為101年1月13日;第2學期開始上課日為101年2月20日,學期結束日為6月22日。(二)沿襲99學年度行事曆之期程,並衡酌教學需要,彈性調整於4月5~6日訂定為校際活動日(4月4日清明節放假一天)。校際活動日期間,學生停止上課,課程由教師自行調整課程進度或擇期補課。(三)101年6月9日(週
5、六),舉行本校100學年度畢業典禮。四、本校行事曆係以例行教務相關事項為主要登載內容,並酌情載入部份全校重大活動以供教師參考,力求精簡扼要為原則。擬辦: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決議:通過。(附件二)提案三:(提案單位—總務處)案由:修訂「國立宜蘭大學場地設備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第三、四、五條,關於場地收支分配比例及運用範圍界定,提請討論。說明:一、本要點經100年3月16日會相關單位開會討論通過。二、修訂內容略述如下:(一)明列並修正各項場地及設備收入之分配比列。(二)由學校統籌運用及分配管理單位運用之範圍分別增列水電費
6、、相關人員加班費。擬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決議:通過。(附件三)提案四:(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修訂「國立宜蘭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支應原則」第六條條文,提請討論。說明:配合「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辦理5項自籌業務有績效行政人員之工作酬勞:總支出金額以5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總額50%為支給上限…。」之規定,爰加列「及學雜費收入」等文字。擬辦:經行
7、政會議通過後,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決議:通過。(附件四)提案五:(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修訂「國立宜蘭大學教職員工社團設置要點」,提請討論。說明:上開要點修正條文,業經本年度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擬辦: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核長核定後實施。決議:修正後通過。(附件五)提案六:(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有關廢止「國立宜蘭大學支應編制內教師法定以外給與、行政人員工作酬勞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原則」及「國立宜蘭大學辦理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業務著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給基準」,提請討論。說明:一、依教育部99年2月5
8、日「簡化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要點備查作業會議」案由一之決議:「請各校於99年7月31日前整合『編制內研究人員及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之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及『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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