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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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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国际科技合作依托机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火炬计划“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有关促进国际化工作以及《200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在火炬中心的指导下,建立以火炬计划和创新基金主要任务为核心,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通过引导和扶持企业参与跨国技术合作和联合创新活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国际科技合作依托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机构)为基础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体系和机制,通过资源共享与网络协作,为科
2、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在技术创新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第二章依托机构 第三条依托机构(含试点单位)是在火炬中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承担火炬中心委托的,以推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为宗旨的服务机构。依托机构承担火炬中心委托的工作任务,将获得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四条依托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技术转移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提供各类相关服务的能力; (三)熟悉国家及本地区的各类科技政策、
3、产业发展现状及规划; (四)熟悉本地区科技型企业,及其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技术转移工作的情况; (五)具备专家支撑体系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具备必需的专业人才队伍,并指定专人负责依托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依托机构的设立 (一)依托机构的先期试点单位由火炬中心指定产生,试点期限暂定两年; (二)获得批准的依托机构(含试点),由火炬中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发文并公告。 第六条依托机构的职责 (一)承担火炬中心委托的国际科技合作业务,建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规范程序和工作体系; (二)依托机构之间应建立合
4、作机制,通过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和跨地区、跨领域的协同创新及技术转移服务; (三)建立与中国海外科技创业园(公司、代表机构)的联络机制,引导和组织科技型企业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技术合作活动,并服务和指导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去”; (四)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研,逐步完善并维护可以反映有效需求的数据库系统; (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信息扩散、项目对接、咨询评估等专业化服务; (六)协助开展国际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
5、计划、科技兴贸计划、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等科技计划,并提供相关服务; (七)以书面形式,向火炬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依托机构的考核 火炬中心每年对依托机构进行考核。对当年未达标的依托机构予以告诫,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取消其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依托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依托机构的考核内容 (一)火炬中心委托业务完成情况;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需求数据库建设、维护情况; (三)对工作任务的快速反馈和执行能力; (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业务的规模和质量; (五)国内和国际合作渠
6、道的开发和建设情况; (六)对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贡献情况。 (七)开展的业务对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贡献情况; 第九条在火炬中心的指导下设立依托机构秘书处,秘书处由各依托机构负责人组成。秘书处的业务由附设的秘书处办公室具体承担。 秘书处办公室在火炬中心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对火炬中心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各依托机构选派产生。办公室地点和工作经费,由火炬中心统筹考虑。 第十条秘书处办公室的职责 (一)承担与国际科技合作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国内依托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机
7、构的日常联络工作;并负责协调各机构、各部门的业务与合作关系; (二)承担火炬中心和科技部委托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扩散以及反馈、处理任务; (三)广泛拓展和维护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服务于依托机构开展业务; (四)研究和拟定依托机构的工作标准、流程、规则以及业务交流、培训计划,并适时组织实施; (五)对各依托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知道,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建立依托机构年会制度。年会由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全体机构代表参加的工作会议,进行工作交流、研讨,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
8、二条依托机构开展火炬中心授权的各项业务,凡获得火炬中心经费支持的服务项目,不应向接受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依托机构不得以火炬中心的名义从事赢利活动、商业宣传活动、或以火炬中心的名义从事非火炬中心委托或支持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依托机构经考核验收,未能达标或有违反规定的情节,将取消其依托机构资格;如给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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