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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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宣传,认真查找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

2、突出问题,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确保把《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从严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切实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执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

3、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

4、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

5、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6、(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

7、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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