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大学营养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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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學系營養實習手冊民國九十七年十月15目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標準5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學系「營養實習」實施辦法7實習營養師先修科目及標準10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實習申請表11學生修習實習營養師先修課程狀況表12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學系學生實習規則1397學年度營養實習心得報告表15營養實習證明書161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2006/1/13更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一0九九三號令訂

2、定發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九O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OOOO五四六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二OOO三六四九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五0000三八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法規本文》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3、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第  三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二、營養師法第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人體)生理學、營養

4、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或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三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二、營養學。三、膳食療養學。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15五、公共衛生營養學。六、食品衛生與安全。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

5、之混合式試題。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營養師類科及格,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第  八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6、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五、報名費。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第  九  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文件: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二、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六、體格檢查表。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第  十  條  繳驗外

7、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第 十 一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15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第 十 二 條  (刪除)。第

8、 十 三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第 十 四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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