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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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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房产税征收现状及建议措施 摘要:房产税作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调控手段,对规范市场秩序,调控房产价格,实现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够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于缓解地方财政危机有一定积极作用。然而,房产税的开征不仅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在试行的道路上更是举步维艰,这都使房产税饱受社会争议,不得民意,无法发挥其预期功能。本文主要是介绍了房产税征收现状,然后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关键词:房产税征收现状建议一、房产税相关介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
2、的古老的税种,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始房产税试点改革,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2013年5月24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专家称直指一二线高房。6二、我国房产税之征收现状及问题国家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房产持有环节的成本来打击囤房的行为,抑制房产投机,稳定房产价格,提高房屋住宅率。以此达到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标。但事与愿违,
3、房地产制度设计的偏失使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征收房地产税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征收对象的范围界定不明晰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其征税的对象仅仅局限于经营性的房产,而将住宅用途的房产排除在外,无疑使房产税征收的初衷大打折扣,偏离了其价值取向。不论是经营性房屋还是住宅性房屋都是”一人占多房”的状态,在持有环节上不应区分它们的用途,而当一视同仁。此外,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都针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本不征收,仅重庆在后来才加征存量独栋别墅的房产税。(二)纳税人权利保障缺失这样使得房产税征收失去了群众基础。不论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还是两地改
4、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中均无有关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定,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就无从行使,不能较好地参与到税收立法与监督的过程中去,这也成为房产税征收及其改革试点遭受众多质疑和非议的症结所在。6(三)税收监督缺位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那作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两个有关房产税的税收法规,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附带提请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规定,行政复议只审查规定及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意味着作为行政立法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两地的《暂行办法》再一次被排除在监督的范围之外。(四)房地产评估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大多挂
5、靠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在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在承揽有偿的社会中介性质的房地产评估业务,这就造成了行业垄断的形成。近两年,评估机构虽已”脱钩改制”,但这种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这也造成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出现了评估机构”小马拉大车”,很多的评估师们甚至于身兼数职、横跨许多的行业部门。(五)信息资源共享体制尚未建立目前,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健全,房地产信息不完整,各地的房管局只登记了当地的房屋,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体制尚未建立,导致税源流失,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力度。四、对我国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建议6任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在争议的过程中实现的,房产税制度
6、更是如此。为有效地解决房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发挥税收手段的调控功能,本文试图通过对房产税上述问题的研究,从而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一)做好立法工作,完善税改细则一是前期调研工作,从社会不同层面对房产税改革整体立法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为制定立法计划、掌握立法程序、确定立法内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二是拟写房产税改革税法的立法草案;三是制定房产税地方性法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应把房产税征收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展,主要是非经营性房屋和旧有房屋。依据房产税的规范意旨,将这两类房屋都囊括在调整对象的范围内,才能达到房产税制度的规范目的。(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与完善房产税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公
7、开立法过程,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要建立房产税支出情况的定期公布制度及支出审计情况公布制度,利用多种信息手段及时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人的监督权的保障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当纳税人对其所纳的税有争议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在房产税立法中,可以尝试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在强有力地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的同时还能建立对税收的司法监督。(三)实行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步走策略6扩大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将行政立法中规定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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