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一)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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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一)  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看,只有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才可能有技术贡献,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不能认为有技术贡献;发明人的技术贡献或发明点可能体现在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或者技术效果任何一个方面。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是否具备创造性无疑是争议焦点。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绝对可以说“一言难尽”。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专利创造性判断有不同的“相貌”。从某个角度来看,专利创造性的本质就是技术贡献,因此,有必要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一些问题。一、技术贡献视角下创造性的本质7技术贡献的本质是什么,有技术进步就有技术贡

2、献,还是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进步才有技术贡献。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的实质性特点与进步的关系,对此可能有几种观点。观点一,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是两个独立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具备创造性。这种观点认为,具备创造性包括以下情形:情形一,非显而易见且有更好技术效果;情形二,非显而易见性但技术效果相同,也满足进步。观点二,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是两个独立的条件,但只满足一个就具备创造性。这种观点认为具备创造性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情形一,虽然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有显著的进步;情形二,虽然没有显著的进步,但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观点三,实质

3、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互补的两个条件,在非显而易见性较强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进步,也具备创造性;在有显著的进步的情况下,对显而易见性的要求可以降低,甚至于在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即使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具备创造性。观点四,有实质性条件就有进步,只要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有具备创造性。单就从技术贡献视角来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技术进步不能认定为有技术贡献,技术进步必须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为前提。如果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应用,无论取得的技术效果有多大,都不应当授予专利权。换一个角度来看,显而

4、易见的技术方案取得的技术进步越大,越不应当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因为专利权的保护意味着排他性的权利。显而易见的技术进步,没有授予排他性权利的正当性。7按照观点二,即使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但只要具有显著的进步,也是具备创造性的。这就意味着,即使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取得显著的技术进步也具备创造性。在这种观点基础上,有人认为,只要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有必然具备创造性。换言之,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下列情形中,即使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能当然认定其具备创造性:第一,如果技术进步能够依照技术启示进行

5、改进而自然得出,由于没有技术贡献,无论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都不具备创造性。第二,如果缺乏选择而构成一个“单行道”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上基础上没有付出任何努力不可避免地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因为没有作出技术贡献而不具备创造性。在(2011)高行终字第1704号“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与证据1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公开的一种乳块消片相比,功能主治相同,组成成分相同,各组分配比相同,主要制备步骤相同

6、,区别仅在于:1、二者的剂型不同,由此导致制剂步骤(3)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与证据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制备颗粒剂的过程中在加入辅料之前省去了“减压干燥成干浸膏,粉碎”的步骤,并具体规定了加入的辅料为蔗糖500g以及淀粉和糊精适量;2、与证据1规定的相对密度为1.25-1.30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其进一步限定为1.28。7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别技术特征1能不能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意料不到的

7、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本专利是将证据1中的片剂改换成了颗粒剂,将某种处方已知的药物由某常规剂型改换成另一种常规剂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见做法,且本专利的颗粒剂制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两种常规颗粒剂制法中的一种,之所以相对于证据1省去了“减压干燥成干浸膏,粉碎”的步骤,是因为采用了《药典》中记载的颗粒剂的两种常规制法中的一种。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可以这样解读,使用药典记载的配方、制药方法,无论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都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因为这样的技术

8、方案如何给予排他性权利,实质上就排除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以转换中成药剂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该技术方案的机会,显然不具有正当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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