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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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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版权经济价值的三个认识摘要:版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自工业革命发现了版权的经济价值,版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伴随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版权对经济的贡献超乎以往想象,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显著而有力。在发挥版权的作用、挖掘版权经济价值方面,我们现在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机遇、新挑战。关键词:版权价值;版权经济价值;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版权经济价值挖掘2014年7月11日,李克强总理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干事高锐,提到了“知识经济”以及“创新”“核心竞争力”的概念。在李克强总理会见高锐的前一天,蔡赴朝局长也会见了高锐总干事。在会谈过程中,高锐总干事特别提出了“版
2、权经济”的概念。“版权经济”是由“知识经济”这一概念引申而来。大家知道,创造性的知识是有产权的,通常我们把它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尽管现在它衍生出更多门类,但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仍是构成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以,讲“版权经济”,在逻辑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高锐总干事认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影视领域是知识最密集的领域,在知识经济中,版权是最活跃的部分。今天我想就版权经济价值谈三个方面的认识。19一、关于版权价值的确认版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财产分有形的和无形的,版权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同时,版权又是一种私有财产权。承认这一点,我们才能研究版权的价值,这是一个起点,也是国际上研究该
3、问题的出发点。版权的价值因经济活动而产生。在农业社会,有文化,有文化产品,而无版权。关于这一点,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说明。工业革命后,由于印刷技术的发明,书稿的复制方式由小范围抄传转变为一定批量的印刷,并由此为印刷复制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是版权产生的前提。19十五六世纪,英国和德国出版商发现他们印出书后会有人盗版,就要求政府干预。于是,英国皇室和出版商达成一个协定,政府出台《星法院法令》等法律规定来禁止他人未经出版商的许可复制他们出版的图书。同时,英国皇室提出要求,出版商不得刊载不利于皇室和政府的内容。这个协定就是用法律来保护英国出版商的经济利益的。这些情况在我国更早时候的
4、宋代也同样发生过。宋代《东都事略》的牌记声明该书为“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覆板”要追究责任,这一点和英德的出版商的利益要求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是我们不是机器印刷。我们那个时候虽然已经有泥活字和木活字,但仍然是手工操作。印刷术是我国发明的,但印刷机的发明在德国,公元15世纪德国人古登堡采用的金属活字印刷术获得成功,很快被传到欧洲其他国家并被投入产业实践,这通常被认为是版权保护制度的开端。但是,强调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制度,当时法律并不清晰,人们只看到了复制会带来经济利益,但这个利益是谁的?当时被认定是出版商的。随着出版业的发展,人们发
5、现,首先要有作品,之后这种印刷成册的图书才会有利可图。认识到这一点,实际上就是认识到了作品和作品使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此后经过了大约200多年,到了1709年,在欧洲,英国颁布了《安娜法典》,全称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案》。这个法案的标题在我看来,直到现在都是很经典的。这个标题,第一表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知识创作;第二认定权利的主体是作者,购买权利的是出版社;第三指出权利保护的客体是印刷成册的图书,即作品;第四规定权利的享有是有期限的。因此,《安娜法典》被公认为版权制度建立的标志。19在我国,对于版权的归属,特别是
6、作者和出版者的关系,有一个曲折的认识过程。由于经历一个特殊的历史年代,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我们不提倡主张作者的权利,正如大家所了解的,我们有一个简单的稿酬制度,但没有著作权法。我国历史上首部著作权法是1911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此后国家历经战乱,因此,这是一部从来就没有得到执行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的确立也必然导致人们对私权的淡漠。直到1990年我国的著作权法才得以通过。这也是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连续在这个领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1979年与美国进行高能物理谈判,在谈判协议中,就需要附加一个版权协定。1979年,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的胡耀邦同志批示“抓紧起草著
7、作权法”。这部著作权法的出台也是当时所有立法中历时最长的一部,从起草到出台共12年。这里边有很多争论,主要的争论在于这是不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许多人认为作家是国家发工资养活的,作品是他的,他要署名、拿稿酬,他还要享有权利,这不合理。另外一方面,我们当时也不认为这个权利是作者的,当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权利是出版社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开展了一些版权宣传、培训,当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南京举办了一期培训班,当总干事鲍格胥讲到版权的权利“是作者的,不是出版社的”这一观点时,会场就乱了,课没法往下讲了。来自出版社的参会人员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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