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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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公安厅(通知)鲁公通〔2010〕174号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了规范公安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合理、公平量罚,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公安消防执法形象,进一步推进全省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省厅对九类常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研究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认清形势,提高对推行裁量基准制度意义的认识。-20-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认真落实《消防法》赋予的消防执法职责,不断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督促

2、整改火灾隐患,为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粗放式的调查方式还比较突出,只根据简要违法事实加几份询问笔录就作出处罚决定,造成量罚畸轻畸重,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二是处罚手段与打击对象不成正比,要么处罚过轻不能对违法者产生教育和威慑作用,要么处罚过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失去了执法的公平性;三是有的不能抵制关系风、人情风、干预风的影响,对违法者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只轻罚,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特别是新《消防法》颁布以来,行政处罚的种类更多、惩治更

3、重、幅度更大,扩大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自由裁量空间,监督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已是当务之急。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切实重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基础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在保证公平对待相对人的基础上提高消防执法规范化水平。二、掌握裁量基准,明确目标要求。九类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常用的消防行政处罚条款规定了基本的量罚标准,明确了量罚时的考虑因素和适用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公安派出所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重点把

4、握以下要求:(一)准确把握尺度,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公平。裁量基准以“面积”作为判别违法轻重及划分处罚格次的基础因素,是确保行政处罚基本公平的客观标准,同时又明确了调节因素(场所性质、违法程度、管理成效、主观态度、形势政策等)及其适用原则,根据违法行为轻重不同对处罚措施进行调节,保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这些考虑因素及其所对应的行政处罚格次,以公正的执法态度保证公平的处罚结果。-20-(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

5、社会效果的统一。裁量基准既是保证执法公平的标准,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制度保障。裁量基准中明确的每个裁量因素,都要求对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实施重罚,对危害性小的违法行为实施轻罚或不罚,对有积极悔改情节的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有不思悔改情节的实行从重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必须准确把握这个导向,通过行政处罚的轻重拿捏,制裁违法,鼓励悔改,教育多数,威慑少数,特别是要把处罚手段与促进单位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结合起来,达到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调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三)坚持

6、比例原则,合理运用执法权力。处罚越重,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越大,而一旦处罚错误,其纠正成本也越高;而处罚过轻则难以触动违法者的利益,有损消防执法权威,导致法律、法规难以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切实认识到这一点,慎用手中权力,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手段的必要性、妥当性和与保障公共安全的相称性。一方面,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只要能用较轻手段就达到处罚目的的,就不要用很重的手段;另一方面,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罚和执行的手段都要扎实、有效,决不能不痛不痒。为此,各级公安机关

7、消防机构要合理分配执法力量,使一般违法行为的查处总量与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份量相得益彰。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程序保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下列工作机制和程序要求,确保推行裁量基准工作顺利开展:-20-(一)公开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在自己的互联网官方网站、警务公开栏、“365”服务中心或办公场所(包括询问室),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公开,方便群众了解消防行政处罚

8、工作的政策导向,增强裁量基准的说服功能,提高违法者接受行政处罚的程度,敦促其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二)扎实开展证据调查。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原则。对裁量基准规定的考虑因素,无论对相对人有利还是不利的事实都要调查。全部调取有利于相对人的证据可能影响办案时限的,在决定罚款格次选择的主要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前提下,可以在调查询问、宣读告知笔录或举行听证时明确要求相对人自己提供证据材料,以节约调查成本。但收集证据要力求客观,不依赖相对人陈述,不允许偏听偏信。对“面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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