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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2
《临东片区域(元仓、南门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临东片区(元仓、南门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收范围】先锋路以南、红星路以北、新华路以东、永青路以西(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第二条【征收主体】临清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由市政府作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和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第三条【补偿方式】合法住宅的征收补偿采
2、取货币化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第四条【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分以下三个阶段:(一)2017年8月1日至8月15日(15天)为签订协议第一阶段;(二)2017年8月16日至8月19日(4天)为签订协议-19-第二阶段;(三)2017年8月20日至8月21日(2天)为签订协议第三阶段。第五条【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处和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调查认定组,对未登记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被认
3、定为合法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第八、九、十一条予以补偿。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建筑物证件不齐全或者未登记的,原则上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80—480元/平方米六个等级给予物料补偿,具体等级由工作组认定。第六条【强制方式】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式:(一)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针对违法建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然后依法强制拆除;-19-(三)对于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依法处理;(四)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实施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强制执行;(五)依据《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对于无证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66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临清市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01号)规定予以补偿,且只给予货币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照本方案第八条规定予以补偿;(六)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协议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6、政策;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七)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八)税务机关依法对应纳税的被征收人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19-(九)市卫计、市场监管、环保、教育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十)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第七条【承诺追加】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根据国家政策本项目同类情况的补偿标准提高,征收部门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确
7、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损。第二章补偿与安置第八条【住宅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产权调换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根据各应安置房面积,选择接近户型,并按照下列规定选择安置楼房,进行结算:(一)应安置房面积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各户院落(不含街巷)实际占用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确定应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70%的,按照宅基地面积的7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被征
8、收人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建筑差价。-19-被征收房屋为别墅类楼房的,应安置房面积为该户院落实占宅基地面积的70%与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之和。(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结算标准。1.超出应安置面积5%以内部分,按照2600元/平方米结算;2.超出应安置面积5%—10%部分,按照2800元/平方米结算;3.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上部分,按照3300元/平方米结算。(三)巷内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仓储的,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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