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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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经贸技术〔2012〕655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9号)精神,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政府支持我省民营企业创品牌,鼓励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工作的要求,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界定本办法所称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是指省内重点优势产业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国外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技

2、术、装备生产的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品牌,该品牌(或商标)的注册年限20年(或30年)以上,并在欧美等多个发达国家和地区注册,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产品品牌排名均位居全球同行业前十名。二、享受扶持政策并购国外高端品牌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企业需注册满3年以上,并购前一年企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具有规范实施海外并购且并购后具备经营管理国外高端品牌能力的,以及并购后该品牌产品经营销售在我省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省内企业(或通过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相关关联直属公司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省内企业)。(二)省内企业(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相关关联直属公司)

3、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含该品牌全球或区域的经营管理权、所有权、控制权),应取得该高端品牌的经营管理权、所有权、控制权50%以上的,且并购后在省内设立该品牌的营销总部,按照并购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范围和区域,进行统一的经营和销售。三、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奖励政策属于上述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省内民营企业,与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目标企业已经签署并购协议或并购合同等法律手续文件,实现国外高端品牌并购,并在省内设立该高端品牌的营销总部,统一经营和运营一年以上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四、申报要求符合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奖励政策的省内企业,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每

4、年下发的相关申报通知中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填报《福建省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情况表》(见附件),同时提供如下材料:1.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有,需提供);2.外汇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审批文件(如有,需提供);3.并购合同副本(签约方、并购方式及内容,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商务部分需翻译成中文);4.该高端品牌的资产清单及评估报告(主要商务部分翻译成中文)(如有,需提供);5.被并购方收款收据(如有,需提供);6.并购方的银行付款凭据及证明;7.通过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相关关联直属公司并购的,应提供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关联直属公司的注册证明或有关法律依据;8.有关单

5、位出具的省内并购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前一年的销售收入情况证明,以及并购后,该品牌进入正常经营和运营,申报扶持资金前一年的该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和纳税情况证明;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国家有关行业协会或部门出具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排名均位居全球行业前列的证明材料)。五、项目审核和资金下达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法律、行业及财务专家对企业申报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项目进行审核和专家现场答辩评审。1、对企业提供的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有关材料及并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企业是否具有关联性等进行审核。2、对企业申报的并购项目

6、进行现场答辩评审。3、对企业提供的并购资金,以及并购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具体金额,以此作为财政补助的依据。通过以上程序,达到奖励条件和要求的并购项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核定金额和奖励比例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六、监督管理具体推荐部门收到并购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的申报材料后,要切实履行对“情况表”中所填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初审责任,防止和杜绝申报材料的弄虚作假。要加强对本地区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情况的摸底与跟踪,帮助企业创造并购条件。对在3年内有意向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企业,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对已完成并购并取得省财政资金

7、补助的企业,要定期了解并购项目的经营情况并做好服务工作。对于省内并购企业在并购的该品牌5年内转让的,要立即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将收回和追缴原补助该项目的财政资金。附件:福建省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情况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12年9月17日附件:福建省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情况表(单位:万元)一、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境外公司公司名称公司性质境内公司公司名称公司性质地址注册资金万元自有品牌商标持有人并购当年自有品牌销售总额并购当年自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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