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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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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财政局文件海财政〔2016〕70号海宁市财政局关于2015-2016年度计算机等14类通用设备采购项目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的通知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采购结果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40-》(浙财采监〔2016〕7号)等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效益,决定对电视机等14个品目通用设备项目采购参与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即:项目的供货(应)商、供货品牌和型
2、号、价格、服务等,参照全省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谈判的结果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定点产品及供货商范围电视机、空调、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一体机、计算机、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路由器、UPS、等14个品目通用设备协议供货产品和供货商范围按照经省财政厅委托省、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结果执行,具体品牌、型号、供货商详见附件1。市级各采购单位采购以上项目,凡单批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均可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形式在本通知明确的品牌、型号及其供货商范围内择优采购。因采购单位
3、确需采购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外品牌或型号的,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按电子商务或其他核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二、协议供货有效期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若工作需要,经市财政局同意可适当延长。三、协议采购信息查询本期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协议供货价格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具体项目的本地供货商联系方式可在海宁市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www.zjhnztb.com)“政府采
4、购”栏目下的“-40-协议供货”内查询。四、协议采购执行程序本期协议供货项目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为充分发挥采购单位的采购主体作用,提高政府采购结果的满意度和采购效率,具体采购操作程序如下:1.政府采购申报委托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报采购建议书上报政府采购委托,经批准下达“预算执行确认书”后再组织采购,严禁单位未申报先采购。2.与供货商谈判并确定采购价格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为最高限价及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结合采购需求,应在本通知
5、发布的品牌、型号及其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自行选择协议供货商进行商谈询价,询价不少于2户供应商(填报《海宁市政府采购单位自行询价单》,样张见附件2),确定供应商;如采购单位发现市场上其他供货商能够提供同品牌、技术参数一致(或高于该协议供货产品)的产品,且价格低于协议供货商报价的,可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档案资料需附相关证据材料)。3.合同签订及报备-40-采购单位根据与供应商谈判的结果确定供应商,并直接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样张见附件3),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凭协议供货商盖章的询价单、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相应货物协议
6、定点采购详细信息的页面打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一式四份)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确认;如采购协议供货入围产品以外产品的,同时提供该产品的说明书。4.合同的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财国库〔2004〕279号)规定执行。五、有关要求实行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是加强协议供货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应严格按照协议供货制度及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次协议供货各项工作。1.各协议供货商要严格遵守本次协议供货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供货协
7、议和承诺书。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利益。-40-2.各采购单位如发现协议定点供货商未按规定供货、报价和提供服务,不按规定履约采购合同的,应及时告知市财政局或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一经查实,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把记入其诚信档案库,并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同时在政府采购媒体进行曝光、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3.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向协议供货商提出合同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可向市
8、财政局反映。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进行严肃处理。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投资的政府性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87292037、87292016)附件:1.2015-2016年度全省协议供货联动海宁市协议供货单位名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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