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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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与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40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相关城乡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

2、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第三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发展

3、经济与改善生态环境为导向,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彰显滨海山水特色和红色革命历史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本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第四条【规划编制依据】本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规划数据研究、收集和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研究,规范地理信息和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加强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40第六条【经费保障】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城建档案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编

4、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第七条【规划地位及公开】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及时公开,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八条【规划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按

5、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辖区、特定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实施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深汕特别合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合作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40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和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设立的进行城市规划决策

6、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应当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民主参与与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城乡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

7、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集中行政执法主体】本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管理执法部门查处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40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的一般规则】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二)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三)城乡规划

8、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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