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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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属企业人事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监管与调控相结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二)企业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财务

2、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本制度。进驻局财务结算中心的企业,财务工作按照结算中心工作职责和制度进行管理,企业的会计主体保持不变。同时局办(计财科)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业务核算。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

3、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计划财务科监交。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七)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

4、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使用会计电算化核算的企业,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要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打印输出和保存。(十)企业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机器设备;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4.运输工具;5.其他设备。(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汽车等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及其他

5、,为3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门会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

6、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4.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资金、现金、费用管理(十四)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十五)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十六)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十七)银

7、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十八)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做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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